保存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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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7條(動產質權之擔保範圍)(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