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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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4條(動產質權之定義)(96.03.28修正公布)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7條(動產質權之擔保範圍)(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5條(質權之實行方法(二):訂立契約取得所有權、拍賣以外其它方法)(18.11.30制定公布) 第八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於動產質權準用之。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6條(質物之返還義務)(18.11.30制定公布) 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 理由: 謹按動產質權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7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一):返還或交付質物)(96.03.28修正公布)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8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二):喪失質物之占有)(96.03.28修正公布)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9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三):質物之滅失、物上代位性)(96.03.28修正公布) Ⅰ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1條(動產質權規定之準用)(18.11.30制定公布)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理由: 謹按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