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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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第 19 條 幼兒園或學校考核小組委員,除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代表由幼兒園園務會議或學校校務會議遴選產生外,其餘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遴聘,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