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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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文改寫歷史   二、函釋【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令   三、我對上面函釋之詮釋及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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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氣好財-avatar-img
2024/01/28
無需檢附任一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只要全體繼承人在相關登記文件蓋普通章即可印鑑證明 還要在戶政辦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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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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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氣好財 ???就算是「分割繼承登記」,如果全體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40到地政事務所查驗身分的話,也不必印鑑證明,問題是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及工作,要找到同一個時間到地政事務所不容易,所以才會有登記代理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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