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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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部分繼承人可否僅以自己為申請人持遺囑辦理不動產遺囑繼承登記? A: 一、依「內政部93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064號函」 二、例子 三、補充:遺囑若已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可否自行辦理與遺囑有關之不動產相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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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媽媽-avatar-img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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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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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釋(建議可以先跳到文章的第二段,因為這個函釋很難看的懂;如果想看結論的話,可以直接看文章的第四段):   二、我對上面函釋之詮釋及整理重點:   三、法令補充: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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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文改寫歷史   二、函釋【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令   三、我對上面函釋之詮釋及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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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氣好財-avatar-img
2024/01/28
無需檢附任一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只要全體繼承人在相關登記文件蓋普通章即可印鑑證明 還要在戶政辦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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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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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氣好財 ???就算是「分割繼承登記」,如果全體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40到地政事務所查驗身分的話,也不必印鑑證明,問題是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及工作,要找到同一個時間到地政事務所不容易,所以才會有登記代理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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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釋   二、上面函釋之重點及某些人的錯誤觀念   三、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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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4/03/15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 【要旨】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繳清或免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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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流浪-avatar-img
2024/01/09
也就是說被繼承者,不論有無其他資產,只要20萬以下,繼承者都不用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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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1/09
貝流浪 一、我舉個例子,被繼承人甲的遺產如下:  (一)有一筆土地,於甲之死亡時遺產價額500萬元。  (二)甲死亡時之台大郵局存款有19萬元。二、甲之全體繼承人到台大郵局辦理存款19萬元繼承時,不必檢附國稅局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就能辦理繼承。三、但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稅時,台大郵局存款19萬元一樣要申報。四、甲的遺產總額為519萬元:計算式:土地500萬元+存款19萬元=519萬元。
函釋:內政部92年12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5261號函   要旨:律師、地政士因執行法定業務之必要,而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者,如未對不特定人有招攬、廣告、提供資訊或媒合之行為,無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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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氣好財-avatar-img
2024/01/28
所以律師可以代理?因為是辦理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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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1/28
禾氣好財 應該是《律師法》§21 Ⅱ吧?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90133931號函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存在水泥固定物(田埂),於受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否應請申請人補辦水泥田埂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案,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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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97/05/15台財稅字第09704526040號令   【要旨】土地移轉現值(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間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契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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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民國110年0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   【要旨】核釋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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