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為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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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9
民法第804條(招領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再次招領)(98.01.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4條(招領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再次招領)(98.01.23修正公布) Ⅰ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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