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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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凡的案件在2021年7月31日被北京朝陽警方以涉嫌強姦罪刑事拘留,並在8月16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強姦罪批准逮捕。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吳亦凡一審判決強姦罪、聚眾淫亂罪兩項控罪成立,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吳亦凡對所有控罪當庭提出了上訴,二審
摒棄「強姦」一詞,改以「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取代,只是掩耳盜鈴,無助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亦不見得對性暴力受害人有任何幫助。綜觀支持改名的原因有二。第一是為受害人去污名化。然而讓強姦犯脫去此惡名,不會讓受害人除去負面標籤之餘,反倒有助強姦犯去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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