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日前接納一眾婦團建議,提出摒棄「強姦」一詞,改以「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取代。然而改名只是掩耳盜鈴,無助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亦不見得對性暴力受害人有任何幫助。綜觀支持改名的原因有二。第一是為受害人去污名化。然而讓強姦犯脫去此惡名,不會讓受害人除去負面標籤之餘,反倒有助強姦犯去污名化。
污名化並非因為文字本身,而是社會對性暴力的歧見,罪名換了只會讓犯罪者避免強姦犯的身份,但受害人所面對的責難和歧視並不會因為她是被「未經同意插入」而非「強姦」而有所不同,如此做法是本末倒置。
第二個支持改名的原因是概括非陽具插入的性罪行。那麼為何不是保留「強姦」,擴闊其定義,將非陽具插入的性罪行都包括在內?要令其涵蓋範圍更廣闊,並不等如要廢除原有的罪名,如此反智地將清晰的罪名除去,降低罪行予人的嚴重的感覺來配合其他性罪行,是多此一舉。報告所謂參考西澳洲和加拿大,亦只是偷換概念,因為並沒完全將外國完整的一套搬來,只將其摒棄強姦一點搬來香港,其中的缺陷甚多,例如沒有如加拿大改例般重視性行為中的「同意」。而且「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在中文字的語境下讓人先入為主插入一方必定是犯罪者,被插入一方是受害人,繼續忽略了被迫插入的受害人的存在,根本沒有去除法例上的性別定型。將罪名的語意變得越來越含糊,到最後就只會隱藏了殘酷血腥的真相。
執着因「姦」字由「女」字組成性別歧視,卻無視罪名忽略被迫插入也是另一種歧視。請不要捉錯用神,強姦的污名不是來自字源,而是社會大眾的論述。要真正去除污名化,應該是由性教育做起,讓大眾對強姦受害人不再有歧視,不再覺得受害人是自取其咎。而非永遠為「強姦」一詞冠上污名,令受害人感到「強姦」就是對自己的負面標籤。我們要做的不是減輕罪名嚴重性,不是令強姦犯不再被叫作強姦犯,而是讓大眾不再怪責受害者,讓受害人不再因為「強姦」經歷而感到羞恥。
遭到強姦不是受害人的錯,是強姦者的錯。我們不應為了犯罪者而去除污名。要真正幫助受害人,請由性教育做起,讓社會減少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和真正讓所有性暴行都能得到法律保障。
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