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

含有「提存法」共 1 篇內容
全部內容
發佈日期由新至舊
提存法第18條規定,當初提存的「供擔保原因」消滅後,才能聲請返還,且須在10年內完成,否則提存物歸國庫。常見原因包括判決確定、假執行宣告失效、撤回或駁回執行、調解載明不保留、受益人同意返還等。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起算點,必須準確掌握並備妥證明文件,才能避免錯失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