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99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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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2(營業質)(96.03.28增訂公布) Ⅰ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