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06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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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6條之4(權利質權人之通知義務)(96.03.28增訂公布)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