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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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47條(占有之合併)(18.11.30制定公布) Ⅰ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Ⅱ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