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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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59條(依期報明債權之效力:報明及已知債權以遺產分別償還、未屆期債權視為已到期)(98.06.10修正公布) 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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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98.06.10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62條之1(未依期開具遺產清冊之效力:全部債權以遺產分別償還、未屆期債權視為已到期)(98.06.10增訂公布) Ⅰ繼承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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