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明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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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1.02修正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57條(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98.06.10修正公布) Ⅰ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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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8.06.1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59條(依期報明債權之效力:報明及已知債權以遺產分別償還、未屆期債權視為已到期)(98.06.10修正公布) 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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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62條(未依期報明債權之效力:僅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19.12.26制定公布)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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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19.12.26制定公布) Ⅰ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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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82條(未依期報明債權或聲明受遺贈之效力)(19.12.26制定公布)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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