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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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二節 刪除(原:限定之繼承)(§1154~1163) 立法沿革︰ 98.06.10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56條之1(提出遺產清冊之聲請及其期限)(98.06.10增訂公布) Ⅰ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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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前來事務所的客戶,都是先和律師經由一對一的法律諮詢,再決定是否要委任律師進入訴訟程序或代為採取其他法律行動。但不少朋友在來電諮詢時常常犯下一個錯誤,那便是覺得「只要律師認同我的觀點就能告贏了」。於是從一開始的「客觀陳述案件事時」變為「以主觀的角度不斷說對方的壞話甚至反駁律師」,這樣非但對訴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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