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官應該提醒公眾疑犯的被捕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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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官翁達揚大律師與梅碧思大律師合著《一讀就懂!孩子必須知的法律常識》一書,內容教導青少年「避開法律陷阱,了解人權保障」,例如在被捕後的權利等。此書引來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大公報》和《星島日報》等的抨擊,指作為檢控官的翁大律師,一方面提醒被捕者的權利,一方面又就警方應否對被捕人士提出檢控提供法律意見,是存在利益衝突。
究竟什麼是檢控官?翁大律師的行為又有否牽涉利益衝突呢?
檢控官:公眾利益的守護者
刑事檢控作為一種司法程序的其中一個獨特之處,就是它牽涉公眾利益 (public interest) 的考慮,檢控從來不只是對犯案者或疑犯的控訴: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透過對疑犯的控訴(甚至定罪),維護公眾利益。
這引申兩個原則:首先,檢控官在考慮檢控決定時,除了要考慮證據是否充分外,還必須考慮檢控是否合符公眾利益。其次,定罪並非檢控的首要和惟一目標,維護公眾利益才是,檢控官永遠不應該無所不用其極地將被告定罪。事實上,倘若檢控甚至調查期間的程序不當,對公眾利益的損害,比起無法將一個犯案者定罪更大:因為這些對程序的損壞,無論看似有多微不足道,其實正正是對法治一點一滴的損害。
其中一個刑事司法制度的程序,就是疑犯被捕後的權利,和普通法的「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因此,所有的檢控官(以至任何的法律工作者),基於其維護這個制度和公眾利益的責任,其實都應該維護疑犯的權利。這個維護最平常的體現,當然是在檢控官給予警方的法律意見上,但同樣,也可以體現於對公眾的法律常識普及教育上。
事實上,翁大律師在書中提到的疑犯被捕權利,其實同樣是警察應該給予疑犯的權利。換言之,在保障疑犯權利的層面上,兩者不應有任何衝突。
「檢控官」:衙差和爪牙
那為什麼《大公報》等會將翁大律師的法律常識著作視為牽涉利益衝突呢?這是因為,在他們的潛意識中,早已認為警察在調查期間可以,甚至應該剝奪疑犯在法律下的權利:就像他們漠視法律對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佩戴委任證的要求一樣:藐視法律,視法治如無物。只有在這種思維下,提醒疑犯權利的舉動,才會被視為與警方存在利益衝突。
在這個想像下的檢控官會是什麼呢?這樣的「檢控官」就不再是公眾利益的守護者,而是無所不用其極以求入罪、有如明末酷吏般的衙差(不論「砌生豬肉」與否),或政權對付示威者的爪牙:當然,這正是今天不少濫權警察變成的東西。
結語:為什麼要保障疑犯權利?
相信不少人都無法理解,為何普通法會給予疑犯和被告這麼多的保障。但任何稍為涉獵刑事檢控的人,都應該有一種謙卑,明白我們是多麼容易根據手上殘缺不全的證據,就先入為主的將人治罪。有時候就算表面的證據有多充分,最後也可能冤枉了部分疑犯。事實上,就算普通法已經給予疑犯充分的自辯權利,給予被告「無罪推定」的保障、要求控方充分披露手上所有證據和證明被告的犯案至「毫無合理疑點」,案例中仍不乏錯判誤判的例子:例如數十年前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的疑犯,在數十年後的 DNA 測試中被證明其實並非真正的兇手。
或許,正正是千百年來這樣的經驗,令英國普通法千錘百鍊下的刑事司法傳統給予疑犯如此充足的保障:因為若非如此,等而下之,被冤枉的疑犯和被告只會更加多。
因此,對任何一個對制度稍有認識的人來說,這些什麼「保持緘默權利」、「無罪推定」和「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責任從來不是象牙塔中的法律學者,或不明世事大法官的無聊建構,而是所有曾接觸刑事檢控者在見盡無數案件後的謙卑:只有對公民自由作出如此基本的保護,我們才有丁點盼望這個制度是執行公義和維護公眾利益,而非冤枉好人和壓迫平民的邪惡機器。
檢控官是否應該提公眾疑犯的被捕權利?我相信你已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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