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這篇文章是我想了好久才願意在肯面對自己的錯誤、愚蠢時,願意寫出來的。
在這次拆夥之糾紛時,從頭到尾我想爭取回來的,就是我悉心呵護、經營之“娘孃”面膜品牌,到後來,因為在法律上,我一直都無法完全站得住腳,最後,我忍痛放棄,只能自己重新創建新品牌。
但因為我犯了非常不對的錯誤,希望未來有志於做品牌、經營品牌者,務必看這篇,學習到保護自己的部分。
四年前在創這個品牌時,我花了好一陣子自己發想出娘孃這詞彙,非常興奮這既是名詞又是動詞又是形容詞的名稱,可以代表我接下來想要做的產品與一切品牌呈現。所以,我們第一步就是去註冊商標。
當時非常的順利,因為這詞彙比較特別,當年宮廷劇也才剛開始夯,可能還沒人開始想說美容產品(03類別:化妝品類)會用這麼直接的疊字,所以我跟前合夥人,想都沒想就趕快註冊此商標,花了總共三萬八千多,在台灣申請了很全面的此名稱保護。會比較高價是因為我們英文的NIANGNIANG也申請了,也申請食品與衣物等類別,畢竟當時志氣旺盛,想說未來可以做到很多品項。
但在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