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的一份公文

2007/10/18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在家母的剪報檔案夾裡看到一份泛黃的公文,薄薄兩頁,卻是台灣近代媒體史的見證。 

1979年2月21日,中廣行文新聞局及各地方台、節目主持人暨「檢聽同志」,申明「廣播電台播出之歌曲,仍應以新聞局審查通為限」。

這一年,新聞局規定廣播電台播出歌曲必須事先送審。此舉影響極大:以家母陶曉清主持的「中西民歌」節目為例,原本她會在節目中介紹青年人自己彈唱、連同卡帶投稿到電台,從未正式發行的創作曲,有時也直接播出演唱會的實況,或是邀請他們到節目現場彈唱,偶爾收到不錯的詞曲,甚至還會替他們物色演唱人,錄好demo再在節目播出。

奉行新規定之後,這樣的作法便行不通了,若要繼續做,必須先把詞曲譜送新聞局廣電處審查,等待每個月召開兩次的歌曲審查會議結論,若未通過,便得重新修改再送審。新聞局廣電處和出版處分別把關「公開播送」和「出版發行」,兩邊標準不一,一般來說前者嚴於後者,所以常有歌曲可以出版,卻無法公開在廣播電視演唱。

1975年,家母在專門介紹西洋熱門音樂的節目中,放膽播送了楊弦中山堂演唱會的實況,並且以為聽眾會寫信來罵主持人播這什麼怪東西,沒想到迴響極佳,下啟一連串事件,對「創作民謠」風潮的推動,起了不小的作用。若是新聞局這個規定提早幾年生效,一切可能就不會是那麼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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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世芳2017年迄今的部落格,2021年遷至方格子。包括音樂文字、廣播節目側寫、隨筆、食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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