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我簡直要瘋了!!!」
「我打了這麼久的訴訟,連強制執行都弄好了,
哪知,他居然名下沒任何財產了!!!」
當我們為了對方不還錢,去打了官司,耗時耗力,最後才知道對方脫產了,名下沒任何財產可以執行。
這種狀況可以怎麼預防?
建議大家在提出返還借款、損害賠償或者標的金額較大的訴訟時,一併提出聲請假扣押,假扣押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保全程序章節,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避免債權人之後即使勝訴了,也無法拿到半毛錢的窘境。
如果,沒有先聲請假扣押,要去執行的時候才發現執行不到半毛錢呢?
在這個狀況下,通常法院會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只要債權人定期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將來若債務人名下有財產了,還可以再次進行執行。
那麼,債權憑證要多久換發一次呢?
以借款債權為例,通常法院會判對方應該還我們多少錢,先定出一個總額,同時自某年某月某日開始起算他的利息,前面的總額就是本金,請求權時效是15年,後面的利息請求權時效則是5年,所以我們要記得,本金、利息的債權憑證聲請換發也是每15年、5年一次。
本次的債權法律講座,大家有想聽哪方面的解析嗎?
可以與我們分享喔!
江律師希望,課後大家都能收穫滿滿的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