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告對方詐欺或侵占,但不確定是否已經罹於時效了?
摘要:有網友在問詐欺&侵占的追訴期是多久,很擔心追訴期過了之類。其實,我們只要注意,但凡它不是告訴乃論之罪,都不用太擔心,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追訴時效,是5年起跳的!
判斷有無罹於追訴時效,應先判斷該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通常,若該罪名屬告訴乃論之罪,會明文規定在該罪的章節最末。若該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換句話說,如果它是告訴乃論之罪,而你是被害人,你必須在6個月內提告訴。
舉例來說,我們最常遇到的就是車禍受傷,這屬於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7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281條及第284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像這種的,它就會在罪章的最末明文規定,它是告訴乃論,像這種的告訴期就是六個月。
若非告訴乃論之罪呢?只要該罪的章節末沒有明文它是告訴乃論之罪,就不是。這個時候,要看追訴時效有多久,就要回到刑法去看。依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再觀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知侵佔和詐欺罪的刑期最高都是5年。
所以,侵占罪和詐欺罪的追訴時效,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時效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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