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公司或電信業者,可以任意查封我的財產嗎?(遞送法院前通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正在閱讀這篇文章的你,或許曾聽過身邊親友被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債款的案例(ex:欠繳的電話費或其他債務)。本篇文章,將說明被通知催收債款可能須面臨的流程,以及涉及的法律概念,希望透過以下的流程介紹,能夠緩解大家對於未知事務的緊張感,以便做出理性的判斷。

流程:催繳單➡支付命令➡異議➡調解or訴訟



一、催繳單(遞送法院前通知)

首先,催繳單通常會先告訴你有一筆債務存在、這筆債務怎麼發生的,以及債務的明細,並說明這筆債務已經由XXX公司或銀行以「債權讓與」的方式轉讓給發函人(例如:資產管理公司),並訂立繳款的期限,讓接受到通知單的你,可以在期限內繳清欠款。並通常會附註,如果未在期限內清償,將對欠款人的財產查封云云《此部分效力將於後面說明》。。

這時,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先紀錄收到書狀的時間,並確認有無這筆債務存在,如果是電話費,我們可以先打給電信公司先行確認金額,並向其確認該筆債權是否已經讓與資產管理公司,如果是,則進一步向電信公司詢問該資產管理公司的相關資料。(為避免遭到詐騙,在查證催繳單上面的資訊前,不要第一時間就撥打書狀上面留的電話。)

  • 確認書狀真實性ok
    如果我們已經確認債務是真實存在,且可以確定催繳單的發函人就是債權人沒錯(經過債權讓與或其他方式取得債權),則可以考慮與對方協商或者依通知單繳款。
  • 確認結果不ok
    如果我們確認後發現並沒有這項債務存在,又或者債權明明還在原本的債權人手上,根本沒被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或第三人,原本的債權人也沒有委外催收,此時就不用對發函人進行繳款。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做,對方是不是可以直接按照通知單所寫的內容直接查封我們的財產呢?

答案是不行!



二、支付命令

依照我國強制執行法的定義,查封是強制執行手段的一種,而債權人要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取得如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的「執行名義。💥💥💥

通常,最容易取得且成本最低的執行名義就是「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款),只要聲請人持債權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而相對人(不論是否真的欠債)沒有在收到支付命令的20日內聲明異議,則支付命令就會發生確定的效果,法院就會核發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書」給聲請人。此時,聲請人即可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的財產。

強制執行法第4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適時提出異議,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

適時提出異議,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異議

前面說到為了避免支付命令發生確定效力,所以要在收到支付命令的20日內聲明異議,故此階段的重點是如何有效聲明異議?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的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也就是說,聲明異議的程序並不強制我們說明異議的理由,我們甚至可以只在理由欄內寫道:「異議」二字,但要記得註明異議的支付命令「案號」,以便法院確認異議的標的,並在時間內將異議的書狀提交管轄法院(即支付命令狀記載的法院),這樣就算是有效的異議了。

如果不會寫,也可以直接參考以下司法院的異議狀例稿。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非訟-民事異議狀 (judicial.gov.tw)



四、調解or訴訟

在完成異議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最初聲請支付命令的行為,將直接視為是向法院提出起訴或聲請調解,這時候資產管理公司可能會評估繼續後續流程是否划算(因為要提起訴訟的一方要先繳裁判費)。

倘若資產管理公司仍決定進行後續調解、訴訟,此時,我們也不須過於緊張,因為在鄉鎮市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法院調解筆錄作成或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債務的內容還不會發生確定的效力,也就不存在可以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所以雙方都還有機會再協商,我們不妨利用這段期間向專業人士進行諮詢(ex:法院的訴訟輔導科)。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五、結論

  1. 收到任何書狀,請一定要在書狀上面紀錄收文的時間(這點非常重要!)
    原因有二,一是方便自己計算各項截止日,避免錯過異議期間;二則使被諮詢的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有效的意見。
  2. 紀錄好收文的時間後,請先查證書狀的真實性
    例如,收到遞送法院前通知,可以先google一下書狀內容記載的電話,確認是否為詐騙電話,或者到經濟部商工登記網頁查詢地址,如果是關於電話費的債務,還可以再向原電信公司確認是否真的有這筆債務。
    而如果是法院書狀,例如支付命令,則可以上網google管轄法院的電話,向書記官確認該文書是否真正,或者將書狀拿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
  3. 以上二點都完成後,即可參考本文的內容進行後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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