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退保後,法院判決解僱無效,可以要求回溯加保嗎?

勞保退保後,法院判決解僱無效,可以要求回溯加保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 一天,阿偉突然被解僱並退保!

阿偉在公司擔任業務主管,某天突遭公司以「業績不佳」為由解僱,且當天就被辦理勞保退保。阿偉不服,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解僱無效」,確認他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仍然存在。阿偉勝訴後,向勞保局申請,要求補辦從退保日起到復職日前的勞工保險。他認為,既然勞動契約從未中斷,勞保也應該「自動恢復」。
(以上內容改編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


⚖️ 法院怎麼判?勞保無法回溯!

法院明確指出:

  • 勞保是申報制,勞保效力的開始與停止,依雇主向勞保局申報的時間為準。(也就是說雇主與勞工之間「勞動關係」的發生、消滅,與「勞工保險效力」的發生、停止時間,未必是一致的。)
  • 因為是採申報制,所以雇主向勞保局辦理退保後,勞工保險效力依法停止,即使後來法院認定解僱無效,也無法回溯恢復保險效力
  • 勞保局無須也無權主動撤銷退保紀錄,更不會因勞動契約繼續存在而自動補加保。
  • 過往雖然有行政機關認為應該撤銷退保,但法院判決認為,此類見解與法律文義不符所以不予採納(現法院及行政機關見解多偏向應由雇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非回溯加保)。

🚨 阿偉有其他救濟途徑嗎?

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

  • 雇主若違法提前或錯誤退保,勞工因此受損,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但前提是有損害產生,且勞工必須“舉證”有損害,且須注意請求時效為2年)。


例如,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背景,該案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原可請領《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老年給付,但因為遭到雇主違法解僱、退保,導致投保年資中斷,退休時無法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損失147萬元,法院認定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賠償勞工147萬元。


📝 小結

✅ 勞保效力依雇主申報退保日停止,不因法院判決而自動回溯。

✅ 勞保局無須也無法撤銷已完成的退保。

✅ 勞工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附言

由以上案例及法條的規定,可以知道,雇主違法或錯誤退保將面臨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對於雇主而言,如何合法終止與勞工之間的契約關係,將會是必須仔細考慮的關鍵,建議在行為前預先諮詢。

✨法律不是沒路走,了解正確救濟方式,才是保障自己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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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概述勞動基準法中第12條雇主可以合法解僱勞工的理由,並介紹有些解僱事由是有行使的時間限制(30天除斥期間),並重點說明在什麼情況下,雇主解僱勞工的通知可能會違法律規定時間限制,導致解僱不合法。
有的雇主可能會想說,既然都有勞保了,而且勞保第一年會幫忙分攤70%的工資補償,那麼我可以就勞保給付的70%主張抵充,每個月發薪時只給付剩下的30%就好了吧?
想要找到適用的判決書,首先要清楚自己查詢裁判書的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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