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的專利一樣,外觀設計也是一種發明創造。美國專利法第171條規定:任何人創作具新穎、原創及裝飾性之產品外觀設計,均可依法獲得Design Patent專利。
專利侵權案例
有些企業在設計生產具有創意、裝飾性的產品之前,往往會參考其他成功品牌來做範本。在大處也許不見得相同,可是細節部分往往暴露真相。殊不知,知名品牌早在第一時間就向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USPTO)報備登記。而這些企業已在不知不覺中侵犯了人家的專利權。
專利侵權訴訟
知名品牌一般都會僱傭龐大的律師團隊在各大網絡平台上捕捉對手。發現有侵權嫌疑,通常會立即給該商家發送警告信,要求立即停止銷售,同時接受一系列談判條件。若企業罔顧警告,那會給對方製造繼續打擊的藉口,乃至最終被告上法庭。
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產品立即下架,還可以要求提供產品供應鏈、生產商等上游資源,否則會上法庭提告,所在海外地區的廠商也不能倖免。若是這侵權行為坐實了,也許會殃及到其他的非侵權類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對外觀設計是否侵權需要全面與系統的判斷,這是一個客觀的過程,不能以被侵權人的主觀角度來決定,而是以消費者的視角來整體評判。例如,乍看之下外觀設計完全雷同或極其混淆;或者主體部分基本相同;或者雖有些微修改但是整體上近似,而且普通消費者極易混淆兩種產品。以上情況則較易推定外觀設計侵權成立。換句話說,若兩者的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消費者也能區分,則侵權不易成立。當然,該專利的保護範圍是以向專利商標局提交的外觀設計為準。除了觀察其外觀設計之外,還要區分兩者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種類。如果外觀相似,但是並非同種產品,則難以判斷為侵權。
專利侵權賠償
除了訴訟費用高昂不說,美國專利訴訟案件還有一條懲罰性賠償條款。若被證明惡意侵權(willful patent infringement),有可能會被罰三倍賠償(treble damages)。在陪審團或法院判定專利侵權的實際賠償金後,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即根據自己的判斷將賠償金增加至多達三倍。而這種加倍賠償取決於陪審團或法院對侵權故意程度的認定。侵權的故意或惡意一般是指“恣意的侵權行為”,通常是侵權人明知侵權的情況下,仍公然地、不顧專利權人的利益的惡意行為。例如侵權人明知故犯,或者知曉專利的存在,卻沒有採取措施進行必要的調查,以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要知道這條規則的目的是懲罰被告。虽说看上去是一條簡單的條款,但是在實際業務中卻很複雜,遇到此類侵權最好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
結論
知識產權好比一種無形的財產,在商業行為中更被當作一種手段。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即使只是收到對方的警告信或律師函,尚未走入訴訟,依然不可小覷,應小心迎戰。此外,企業應有為產品外觀設計申請專利的意識,除了自保,更能搶佔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