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的死刑—Abor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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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標題,您可能很憤怒、不解。但請不要先武斷將我標籤為「宗教極端主義者」、「沙文主義」、「父權主義」、「極端保守派」etc,我沒有性別認同及順性別思想(Identify as Agender, Pansexual ),是一位無神論者,且一直以追求自由和權利為導向。我不過是認真想探詢真理的無名小卒,倘若將我標籤化、物化,將極大程度限制了您的精神意志。
是權力?還是掠奪?

目錄

  • 引言
  • 合意性交及責任歸屬
  • 是生命?還是肉塊?
  • 生存能力=人權?、無生存能力=無人權?
  • 非合意性交及責任歸屬
  • 問答(1)(2)

引言

近期看到許多人在論辯墮胎「權」的擁有與否,看到許多人類可以因為個人因素和其他想法,便草率的掠奪生命,輕視性及個體的價值,因此想在medium 這個平台和大家交換意見。如果您花了一刻鐘的時間傾聽,也許會改變您的觀點、也許駁斥了我的觀點並強化原有的思想,無論如何,您都將茁壯,茁壯於反思、茁壯於人生、茁壯於生人。
合意性交及責任歸屬
恕我我想先講一下前提,下方論述指:
  • 雙方進行合意性交後(無論有無做防護措施),意外或可預期的懷孕。
  • 並沒有需要緊急避難的行為(母體本身並未危及生命安全),而僅僅是出自個人考量及其他因素。
在以上前提下,是否有權利去剝奪該嬰兒的生命權?及具有此權的對象是男性方?女性方?還是共有?在胎兒何種狀態下可以被剝奪?
現代社會不是正在朝著尊重人權和他人意志的目標進行發展?然而剝奪他人生命所獲得的所謂「權利」居然為大眾所認可?既然棄嬰是犯罪,撫養無自主生存能力的嬰幼兒是責任更是義務。那為何在墮胎議題上,同樣保護不具有自主生存能力的胎兒就不被接受?難道在情慾與性面前,嬰兒的生命可以被視如草芥?
墮胎甚至可以只因為個人因素(可能只是在一胎化下不想要女性就可以墮胎),有時甚至不需要理由(絕大多數都是雙方未做避孕措施致使的懷孕行為,據WHO,一天中至少有15萬人墮胎,其中至少14.5萬是非安全性行為。退一萬步,今天就算是所有避孕措施都做了依然意外懷孕,自己和其精子授予者依舊要負責,因為雙方為合意性交,做任何事情都要承擔風險及其後果。難道有一個股票有99%賺錢可能,我投資結果我虧了,承擔責任的主體便不在我方?),就隨意掠奪他人生命,再冠以「權利」之義來剝奪他人生命權(注意這裡指的是合意性交)。


生命?還是肉塊?

嬰幼兒算是生命嗎?胚胎呢?黑人呢?國中的生物課本就已經學到,生命的標準在於生長、感應、繁殖、代謝。然到了墮胎議題,卻悖離標準,主張胎兒不是生命?主張其只是一坨肉球?主張無法自主生存便可以被剝奪生命?
假使嬰兒屬於生命,拋棄已出生兒童是被視為一種罪,難道只要是在孩子越過子宮頸前他就是可以被踐踏的生命?生命的賦予是如此的果斷嗎?一個人的生命可以因為其他人不想要或有其他顧慮因素,就可以被隨意播奪?還是我們藉著肚中寶寶沒有反抗的方式及力量,用自己的意志強致加諸於嬰兒上,進而在實務上剝削他人的基本權利?(今天我並不是想要針對在順性別異性戀男性族群做袒護,相反的,我認為不管任何生理性別方,對於共同產出的後果進行負責)在極大多數情況下,墮胎不過是一種反悔,但是生命及意志的誕辰這件事情是可以反悔的嗎?換句話說,我們可以因為自己反悔因而去剝奪生命只為了滿足自己的意志?
假使胚胎在普世價值上不屬於生命,所以大多數希望懷孕的父母會將肚子中的寶寶當作一坨無生命的肉塊?還是一坨礙事的腫瘤?不能因為是非預期及預期生產的心理因素,就客觀影響對於生命的絕對定義阿!舉個例子,鄭捷在捷運上殺人之前拿刀沖向您,難道您會認為因為他還沒實務上傷害到你,所以他這樣的行為不應該被制止?
再舉個例子,您預定了一張機票到紐約,在飛機已經上了跑道時,班機被航空公司無故取消,您要求賠償沒有到紐約的損失,結果航空公司告訴您:「抱歉我們的班機在還沒落地紐約之前,都不算到達紐約。所以我們在到紐約前就主動取消班機的行為,和沒到紐約所造成的損失並沒有相關性。」這難道不荒謬嗎?一個先前主動終止的行為,卻主張和其結果本身完全脫鉤作為論點,是極其不合理的。
放到胚胎例子上,難道因為這個即將發育為成人的個體是在早期被人為中斷,就等於沒有摧毀一個生命?只因為他「沒有獨立生存的能力」?嬰兒一生出來假如被棄養,難道它就具有生存的能力?他可以自主覓食同時完全不需照護?他不需哺乳還可以獨自生存?
在嬰幼兒甚至到成年前,父母也都應滿足孩子的「基本需求」也就是基本的食衣住行,沒有這些孩子是非常難存活到成年的,這既是道德也是義務。然而今天卻有父母說:「您看,我剝奪他們基本需求他們就活不了啦!因此他們不算是生命」這在外界聽起來是荒謬的。
在兒時基本需求可能是哺乳、社會化教育、穿衣、進食等,在嬰兒時期的基本需求便是子宮的依賴和母體營養的供給,每個人生階段都有其必須的東西。我們不能斷掉供給,再推斷他不具有生命,就像我們不能殺了人,再說你殺的人本來就不具有意識和生命一樣,前後邏輯混淆。
生命的緣起,便在於依賴。
意識依賴於肉體的供給、成年依賴於體制和商業行為、青少年依賴於父母經濟和教育系統、嬰幼兒依賴於母乳及照護、胎兒依賴於母體。這並非寄生,而是世界運作的準則,我們既不屬於肉體、教育系統、經濟體制,亦不屬於母體。我們依賴於其中,卻又不等於任人宰割、不等於因依賴而能被左右權利甚至生命。我們都於其中,譜出自己的光彩,這便是世界。
法國政治哲學家尚·保羅·沙特:「存在先於本質」
一般的物質「本質先於存在」,也就是一般的物質是因為有其本質(成為其自身的目的性,且和創造後具有相同意義),他才具有「存在」(被「他者」賦予的物質存在)
舉個例子,一輛車因為它具有其本質(有代步的需求、移動的目的性),他才有「存在」(車輛本身),而且車輛在製造和完成間,「本質」並不會改變(無論生產線是到車床、內部裝修、還是售出到使用,本質都是為了「駕駛、移動」而存在)
然而人不同於物質,人「存在先於本質」,也就是是因為我們先有了存在(也就是不管嬰兒、青少年、成年的肉體本身),我們才能擁有「本質」(某種程度可以視為虛無,或是無限的自由、可能、未來對主體的掌控性。)
舉個例子,我可以自由決定我是要當老師、司機、警察,便是因為「我」的角色並不由他者制定,亦不由肉體本身制定,而是由主體意識來定義我們「本質」。之所以我們不能隨意燒殺擄掠、以牙還牙,便是因為定義價值的永遠出於自身而非他人,而且本質本身大於存在,我們永遠不能以器物的角度去定義一個人。
人類是不固定的、絕對自由的、面向可能及未知生活的。我永遠都不會成為什麼,我們卻永遠都想成為什麼。
然而墮胎支持者卻以「他者」的角度來定義「存在」而非「本質」,將人的物理存在、發展狀態概括視為本質,更加諸暴行於「本質」。將他者概括視為自身,進而進行主體性的鬥爭,他者客體化我、對象化我、物化我、標籤我。不僅不道德,更違悖人之為人的意義。
更具體的解釋可以舉個例子,如果我身為母親,看到懷著力克胡哲,我便以「他者」的意志而非「其主體自身」去定義他的「存在」而非「本質」,進而墮胎,這環環邏輯不通,確被現代人類奉為圭臬。
在美國1960年代,有色偏見吹響了動盪號角,在美國獨立宣言中提到:「我們認為這是人人自明的真理,人生而平等」,荒謬的是美國的蓄奴制依然存在了長達80年。當開國元勳大言不慚的宣示自由與人人平等的權利時,現實卻與理想背道而馳,然而是甚麼導致了這個現今看來違背人性且暴虐無道的蓄奴制度? 因為蓄奴支持者主張到:「獨立宣言中的『人』指涉的是人類,而黑人不屬於人,它僅僅是一種次等人種,介於畜生和人類間的存在。」,更有甚者主張:「根據研究,黑人的腦容積平均比白人少了近40立方公分,更加印證了黑人不過是一種低智商生物,蓄奴是在幫助黑人生存。」
在蓄奴議題上,我們過度假定了「腦容積小=智商低」、「智商低=不具有智慧和思想」、「不具有智慧和思想=不是人」、「不是人=不擁有任何自主權利」、「不擁有自主權利=可以被隨意支配和奴役」,每一個環節都如此荒謬,以各項外顯的指標來主觀恆量並判別一個人的個體價值,並去定義他的生命價值,這是極其荒謬的,何況推論在最初始就犯了謬誤。
在嬰兒是否為生命的議題上,我們以直覺去判定「如此小的個體不可能擁有意識」亦或是「他沒有獨自生存的能力=沒有意識=沒有生命=可以被隨意剝奪」,然而意識是可以透過外在偵測完全表現的?嬰兒是否如同被綑綁強暴的人類一樣具備意識,但連表示生命存在的能力都沒有?根據Times的報導,早在四個月大嬰兒就已經出現非反射性動作的思想行為,而我們要如何追溯他的意識生成是從何時開始?實務上必須承認我並不知曉,但難道因為沒有意識=可以被剝奪成長得歷程?亦或是等於可以剝奪即將產生意識的個體?
在無法確認的情形下,難道我們不是應當更小心謹慎的看待生命?如同您將要引爆洞穴內的炸彈但無法確定裡面是不是有人,難道我們要武斷的直接引爆?還是小心謹慎,在確定完全沒有人之前都不許引爆呢?又或是今天您是一位火車司機,您看到眼前好像有一個人躺在鐵軌上,您會做的是煞車,還是因為不確定是不是人而徑直撞過去?
生命的脆弱應當成為被加重保護的理由,而非嗜殺的藉口。
到了這時,許多pro choice 的人會使用「你們沙文、宗教極端主義者射精了又不用負責,難道要我獨自撫養?墮胎無可厚非」,以無力獨自撫養作為論點。其實民法在強制認領的規範早已非常清晰,男性女性都有扶養的義務和責任,並不是只有女方要負養育責任,此論點不攻自破。
倘若胎兒真的是屬於母體,那為何只有在特定情形激發下(精子的配對),才會展現所謂「母體」的一部分?每個月的月經、子宮內膜的增厚和剝離,難道都是為了讓女性自討苦吃?還是是身體在等待某個契機、某個嶄新生命的準備?

生存能力=人權?、無生存能力=無人權?

以生存的能力作為生命判斷的標準是荒謬的,難道因為術後恢復中裝著葉克膜的病人沒有自主生存的能力,我們此時拔掉他的生命維持系統就是不用負責的?難道一位漸凍人無法表達外顯的「意識行為」,我們就斷定他不具有意識?進而推斷出可以奪取他的生命?
無論其本身是否具有生存能力,亦或是意識本身能不能被彰顯,這都絕非第三者用以作為剝奪該主體生命的理由。
某些荒謬的邏輯在墮胎問題上竟生效了,拔掉葉克膜生命維持系統的人是犯罪。激進點以墮胎支持者的角度,我們墮胎是幫助嬰兒,因此我們此舉也必是在幫助恢復中患者?今天有任何人可以因為個人因素奪取你的生命,身為主體一定是開心赴死?主體甚至連決策權力都沒有。當代社會,我們連隨意虐殺一隻狗都是不被允許的,然而人類胚胎卻可以被隨意被殺害,甚至群眾競相爭取這過所謂的權利?

非合意性交及責任歸屬

現在講到非合意性交,對於任何一生理性別方對於他人性自主權的掠奪,想必是應當接受懲罰的。然而懲罰的對象,應該是手無寸鐵的幼兒,還是犯罪者本身?
我並不是要忽略在懷孕過程中的艱辛過程及生產的痛楚,然而生命權是一種無可替代的權利,他並不是其他權利(如痛苦、焦慮)損失可以取代的,今天假使是生理男性加諸強致性交於一女性上並致使該女性懷孕,造成該生理女的權利受到剝奪,然而問題在於我們應該以殺害另一生命作為手段來補償該生理女性缺失的權利?還是有其他方法讓該生理男性能夠對該生理女性做出補償並承擔刑責(如透過民法裁決救濟),並且完全承擔該嬰兒的撫養責任與義務?
生理女因強制性交懷孕的痛我非常能理解,但是難道嬰兒的痛因為無法具象化的表現、無法透過表達讓他人知曉,就是直得被忽略的?在嬰兒被剝奪生命權和婦女生產的艱辛相比,哪一個是代價較小的作法?在追求社會最大利益下,難道我們要自私的選擇前者?
以人本主義的角度來思考,人及其本身只能作為目的而不能作為手段。意思是我們不能透過損失人,來當成達成思想上成就的目標,唯有在問題是對應於同為人(如生命權),才有探討的空間。
舉個例子,非洲每天都有大量難民因飢餓而死亡,但是我們不能主張「殺死富豪並劫掠其錢財並分發給貧窮將死之人,以結果而言是1換10000甚至更多,因此此主張是正確的。」人本身只能視為一個結果,而不能用以當作達成另一人或另一族群的手段,這並不是在於族群數量大小及該人可以帶來的價值,而是在於本身就並不具備合理性。再舉個例子,之所以會有納粹的大屠殺,本質上是納粹將殺死大量猶太人視為「戰爭勝利、自我優越感滿足」的手段,因而屠殺大量猶太人。
今天回到非合意性交墮胎的例子,如果僅僅是因為心理因素且並沒有緊急危難行為,因而施行墮胎,便是將嬰兒本身視為一個手段(剝奪生命),用以達成目的(婦女的慰藉),這是不合理的。舉個例子,今天您揭露了我的私生活(此時我的隱私權受到損害),並不代表因為我是受害者而且我的權利受到侵害,因此可以去殺死加害者,如此明瞭的概念,竟會被人說成「因為婦女是受害者且他們權利受到侵害,所以可以無理由的侵害一人的生命」。
況且,該手段和目的間,並不一定具有關聯性,以納粹的例子而言,屠殺實際上不會帶來助益 ; 以馬雅文明而言,當久日不雨時,便以殺人獻祭作為手段,同樣上不會帶來助益。然而為何會陷入這種錯誤之中?問題在於兩件事件之間都是獨立變數,而不是共存變數,我們常將同一時空的兩件獨立事件,做過多的關聯性預設。
墮胎議題的實務上,我們是心理「不想負荷」這些痛苦,還是身體「無法負荷」這些痛苦呢?想必是前者,因為普通孕婦也會經歷這些痛楚。是心理因素(也就是生產意願)讓我們將生產痛苦過度解讀為無法負荷的極刑,然而心理因素的解方是透過剝奪生命來完成嗎?而且最根本的是,一個支持人權的社會,不應該對一個實際上沒有犯罪的個人處以任何懲罰,因為他們是無罪的。今天強姦之所以有罪,在於違反性自主,然而墮胎不也是在違反性自主的前提下,又違反了嬰兒生命自主?難道今天我們是受害者,我們就要把罪過在加諸到第三者?那我們不也成了施暴者?
到頭來是心理因素的問題讓我們「不願」如此,然而墮胎就可以消弭心理因素的痛楚?我認為在根本上不是的,過度解讀了心理痛楚和保留嬰兒間的關係,甚至和前述的馬雅人一樣連自己都騙過。更好的救濟方法,應該是社會的關心支持及法律的救濟,更甚至到媒體的風向和觀點,才是真正能撫慰到該受害者的。
如果是緊急避難行為,在目前還沒有人工子宮發展完全可以移植嬰兒的狀態下,墮胎也許是時代背景下的迫不得已,然而這是你死我活的問題而不是選擇與否的問題,自然跳脫了權力。在前面基礎上我們仍應當盡可能的避免殺戮。
此時,許多人亦會將極低的生產風險考慮進去,把生產極低概率的死亡視為極度危險的事(生產的風險是感染新冠肺炎omicron 死亡風險的百分之一)。除了非合意性交的人類我認為擁有不承擔風險的資本(這是在人工移植嬰兒尚不成熟的形況下所做出非不得已的選擇,然而這極低概率真的是應該被過度檢視的嗎?那些預期生育的父母怎麼就不擔心了呢?是不是過度檢視了呢?這時候的避免緊急危難是否有失其公證性?),講到合意性交,所有人做任何事都應當承擔風險。
舉個例子,今天我在「自主決策情況下」(指合意行為)走樓梯,便要承擔走樓梯的風險。走樓梯每年都造成500多人「摔死」,難道我們就要把這極低個案來模糊概括所有事件嗎?難道我們就不走樓梯了?就算我們是那極端少數不幸摔死,責任承擔方也是在自我而不是他人阿(換句非常不禮貌的話叫活該、自作自受)如此一般的概念人人皆知,任何行動都有風險,在施行前要自行評估,因為責任要自己承擔。然而到了墮胎,我們把極端少數的不幸者視為多數,忽略了自己合意施行性交的事實以及應承擔的極低風險。
把極少數擴大化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拋開劑量講毒性更是沒有可信度的,用極少數個案的行為,合理話及模糊實際上那些真正大量、非必要墮胎殺死的嬰兒,是真理嗎?
感染omicron 新冠致死率約為千分之十(1.09%),約為生產致死風險的百倍(0.014%),過度概括和詮釋風險,並將無條件墮胎行為合理化,是非常不負責任的。更多時候,我們不過是想推諉塞責,不過是要合理化殺戮,而所謂殺人的動機,不過是自私的希望自己生活不受影響、推諉塞責。
另外我們也替肚中孩子做許多無謂的預先決定和所謂的「為他好」,一個人永遠應該在生命問題上保有最後選擇權(除非他可預期及當下已不具備判斷能力),許多婦女被強姦後生下,孩子艱難的挺過後變得更加茁壯和成熟,並支持演講和社會運動,進一步減少和讓大眾意識到這類行為,然而如果墮胎,一切只剩空無和哭泣。(https://youtu.be/bbc,如這位偉大的女孩一樣勇敢的站出來發聲)
如果是有緊急危難的事宜(如孕婦有生命危險),在這種客體錯誤但又非不得已的情況下,我們是應該以理所應當可以殺掉那小孩的角度來看待該生理女的墮胎權?還是在時代背景的錯誤下共同鑄成的悲劇?
最後附上墮胎的影片,來看看那些號稱「毫無痛苦及安全」的墮胎,實務面如何進行?

問答

在這裡提供我和有智者的討論過程,感謝人人帶給我更多思考的機會。
問題(1)
但我覺得,舉個例子
今天懷孕中的母親因為生病必須服藥(假設不服用藥物會有生命危險),但藥物是會影響嬰兒生長,那麼這位母親是應該為了自己的生命權服藥,還是為了嬰兒的生存拒絕服藥?
以及,假設今天受精卵宮外孕著床在輸卵管,這種情況下也要為了嬰兒的生存選擇不墮胎,看著母親的輸卵管破裂,影響她未來生子的權利、甚至是生命嗎?
以及,假設今天被強暴懷孕的女性是不適合受孕的體質,難道也要為了嬰兒選擇冒著死亡的風險扶養一個甚至不知道能不能活下來的仇人的孩子嗎?
回答(1)
(1)其實這用現實例子就可以解釋了,假設在荒島什麼食物都沒有,只有您和您的家人。您非不得已只能殺死家人來生存,這樣有犯罪嗎?
必然沒有,因為這是緊急避難行為不構成犯罪,今天在胎兒上也是同個狀況,主體生命權受到威脅時,我們在任何問題上都是一樣先保護主體這是無可避免的(我不是一個假聖母的態度也不是一個父權,我只是覺得那些濫性且不安全性行為的人,又抱持著只要剁掉就好的想法很可恥)。
(2)其實和(1)一樣,今天就算是活生生的兩個人我們也可以判斷要先保全自己,這個時候不是一個選擇與否的問題,是你死我活的問題。我後面有寫到,在移植手術尚不成熟的情況下,這只能是一種情非得已,不只是嬰兒,這是人生存的通則。
(3)其實也和(2)一樣,假使他有證據表明他不適合受孕,已經是冒死亡風險那的確遺憾的我們必須墮胎,但假使只是心理的不適和生產的痛楚,我認為這和一個生命相比是比較小的,生命權始終是在人的最高位,剛剛都是生命權vs生命權的問題,然而今天可能是自尊的剝奪和生產的痛,這個「痛」和「自尊」是可以和「生命」相提並論嗎?我認為比例來講有點不合理。
我今天講的墮胎「權」指的是因個人因素而墮胎的選擇,也就是明明胎兒好好的就要剝奪生命,我認為這樣隨意嗜殺是不負責任的,沒有能力、沒想清楚、不安全性行為、不固定性伴侶的情況下隨意性交,難道只要墮胎就可以解決?難道生命是可以被如此藐視?
許多人亦會將極低的生產風險考慮進去,把生產極低概率的死亡視為極度危險的事。除了非合意性交的人類我認為擁有不承擔風險的資本(這是在人工移植嬰兒尚不成熟的形況下所做出非不得已的選擇,然而這極低概率真的是應該被過度檢視的嗎?那些預期生育的父母難道就不擔心?是不是過度檢視了呢?這時候的避免緊急危難是否有失其公證性?),所有人做任何事都應當承擔風險,走樓梯每年都造成500多人「摔死」,難道我們就要把這極低個案來模糊概括所有事件嗎?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
問題(2)
我贊成你的部分觀點,但我覺得有些事情並不是單看「生命」這個點能解決的,就像我們不能強迫別人做不想做的事一樣,那麼我們強迫那些不合意性交(我確實認為合意性交應承擔其帶來的風險,在不危害母體的情況下)的女性懷孕,是否也剝奪了他們的選擇權?
再者,懷孕對於女性而言是一種不可逆的嚴重傷害,甚至會死亡,女性在懷孕的過程中不只有我們看到的孕吐,水腫抽筋、疼痛的症狀,還有無法修復的妊娠紋、被強制撐大的子宮以及心理上的壓力更是不可計數。我認為要求且強迫一位被強暴不合意性交的女性不能墮胎,要求被害者承擔不合意性交的風險,強迫被害女性接受不可逆的傷害,是一項非常不合理的要求。
至於你提到的「心理不適和生產的處痛和生命相比是比較小的」我沒辦法贊同你,心理層面對一個人的破壞是可大可小的,並不能要求每個人都要學著度過(我覺得這就像要求焦慮症發作的病人冷靜一樣,是不可能的)。我可以理解你所認為的想法,但我認為心理不適並不是能因為你的理由就要求受害人接受,這句話或許言重了點,但我認為只有真正體驗過心理疾病的人才能理解內心糾結和那種痛苦不堪的感受。
另外,我認為有時候墮胎並不是壞事,若是男女雙方確實無法好好照顧孩子,那麼比起遺棄出生後手無束縛之力的嬰兒,我更贊成在發現懷孕時就選擇在其還沒擁有自我意識終止妊娠。假設照你所說的選擇繼續妊娠,那麼孩子出生後面臨的不是被遺棄就是無法得到妥當的照顧,那麼孩子犯了什麼錯要承受父母的過錯?就算被送到寄宿家庭也無法保證孩子能妥善成長?難道孩子日後不會怨恨親生父母當初為何要生下他嗎?我想是會的,所以我認為,若是男女雙方無能力扶養的情況下,終止妊娠是能接受的。
回答(2)
您說的很對,這的確是損害到了該受暴婦女的自主權,所以今天是自主權和生命權之間的取捨。我覺得我們可能不自主的會本位主義的思考,但是以現實層面而言,「我痛苦」和「他死亡」之間還是有本質上的區別,我們是否過度放大自我權利而過度縮小逝去的生命?以主觀的角度,我的痛楚是任何事情都無法比擬的,然而在客觀角度,人人都是平等的個體。您認為「只有真正體驗過心理疾病的人才能理解內心糾結和那種痛苦不堪的感受。」在對立面而言,也同樣只有身為嬰兒,才可以感受到「臟器被撕扯、腦部被夾碎、肢體被分解的痛楚」更恐怖的是,人們從來不在乎一個精神意志的失去,沒有未來恐怕是痛楚都難以度量的。(我第三段詳細講)
另外其實生產的死亡率,據衛福部資料大約是在0.014%(當然墮胎死亡風險大約是在0.0014%),而新冠omicron死亡率以美國講今天查到是1.02% ,有句話叫拋開劑量談毒性不合理,其實有時是否過度解讀和誇大所謂的風險呢?其實以現代醫療水準,低於新冠百倍死亡率真的是我們這麼concern的嗎?每年走樓梯平均跌死500多人我們會因此不走樓梯嗎?過度概括有時候會讓我們的判斷失衡。
我非常能理解所謂「孕吐,水腫抽筋、疼痛的症狀,還有無法修復的妊娠紋、被強制撐大的子宮以及心理上的壓力更是不可計數」,然而這些事情在普通孕婦上亦會發生,我們是心理「不想負荷」這些痛苦,還是身體「無法負荷」這些痛苦呢?我想是前者,是心理因素(也就是生產意願),然而心理因素的解方是透過剝奪生命來完成嗎?而且最根本的是,一個支持人權的社會,不應該對一個實際上沒有犯罪的個人處以任何懲罰,因為他們是無罪的。今天強姦之所以有罪,在於違反性自主,然而墮胎不也是在違反性自主的前提下,又違反了嬰兒生命自主嗎?難道今天我們是受害者,我們就要把罪過在加諸到第三者?那我們不也成了施暴者嗎?
以人本主義的角度來思考,人及其本身只能作為目的而不能作為手段。意思是我們不能透過損失人,來當成達成思想上成就的目標,唯有在問題是對應於同為人(如生命權),才有探討的空間。
舉個例子,非洲每天都有大量難民因飢餓而死亡,但是我們不能主張「殺死富豪並劫掠其錢財並分發給貧窮將死之人,以結果而言是1換10000甚至更多,因此此主張是正確的。」人本身只能視為一個結果,而不能用以當作達成另一人或另一族群的手段,這並不是在於族群數量大小及該人可以帶來的價值,而是在於本身就並不具備合理性。再舉個例子,之所以會有納粹的大屠殺,本質上是納粹將殺死大量猶太人視為「戰爭勝利、自我優越感滿足」的手段,因而屠殺大量猶太人。
今天回到墮胎的例子,如果僅僅是因為心理因素且並沒有緊急危難行為,因而施行墮胎,便是將嬰兒本身視為一個手段(剝奪生命),用以達成目的(婦女的慰藉),這是不合理的。
到頭來是心理因素的問題讓我們「不願」如此,然而墮胎就可以消弭心理因素的痛楚?我認為在根本上不是的,我認為有更好的救濟方法,社會的關心支持及法律的救濟,更甚至到媒體的風向和觀點,才是真正能撫慰到該受害者的。
最後您提及嬰兒無法被妥善照護的問題,我認為如果我們連賦予他痛苦的權利都沒有,那他們連體認到痛苦都無法,這是更糟的。假如是我,我可能會討厭我的父母,但我不會討厭我的存在,這個討厭是建立在我的意識之上的,我討厭他不是因為我存在,我討厭他恰恰是因為他生下了我我才有資格談討厭。舉個例子,在中共眼裡也從來沒有異議,因為高壓和暴政的統治本來就沒有異議,然而是因為異議本身不存在?還是高壓統治造成的結果?
而在贍養問題上,法律上的贍養義務也是在某一限度下限制了此行為的空間。
替他找想似乎是一個很好的事,然而我們並不能知道嬰兒的心理狀態和發展,如果我們能利用社會資源,加以輔導嬰兒成長的心理不是才是真正尊重嬰兒的方式嗎?既然出現了問題,那是要讓這些造出生命之人盡解決問題的義務,而不是直接把人殺掉就當無事發生?
我同樣看到許多被強姦但依舊選擇生下,孩子艱難的挺過後變得更加茁壯和成熟,並支持演講和社會運動,進一步減少和讓大眾意識到這類行為,這不是對於全民福祉有更大的提升嗎?
上面的影片您可以參考(強姦後生下來的人人),力克胡哲本身身體也有缺陷,如果身為父母,難道我們應該因為自以為的憐憫心認為這樣對孩子比較好,就剁掉力克胡哲嗎?就算孩子感到痛苦最終自殺,我依然感到欣慰,因為這是他的人生體驗和自我決定,而不是我們武斷的定義他生命的價值,況且僅在出生之前。
今天會有這篇文章的誕生,代表我依舊矇懂、無知,我希望大家能夠盡可能的反駁、提出疑問,受益者必然是雙方。在社群媒體和資訊爆發的時代,希望這難得的機會能讓我們彼此重新思考,重新定義自己的價值觀。
thx for reading
Written by Huoyuting
Huo yuting
Huo yu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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