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外國人,突然失蹤都不回家了。能離婚嗎?該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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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外籍配偶不只是越來越多,而是逐漸普及化,大部分情況都是雙方各取所需,得到了穩定的生活與家庭,但仍有不少人則是夫妻在台灣生活一段時間後,外配就逃回原本國家找不到人,或是以結婚之名來到台灣後,就人間蒸發找不到人,使得許多人除了金錢損失之外,甚至還得煩惱找不到人簽字,該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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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失聯已久,有辦法辦離婚嗎?

  因為雙方國籍不同,若要離婚會產生是否適用台灣法律的問題,如果雙方的共同居住地是在台灣,就能夠依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適用共同居住地之法律,也就是台灣的民法訴請離婚。

  另外,如果您當時結婚登記的地點在台灣,可以直接至法院訴請離婚。只要在台灣有登記的婚姻,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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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落跑,能依什麼法條來請求離婚?

  法院要判決離婚必須要有法源,因此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以離婚10大要件第5點「惡意遺棄」或「其他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原則上如果能證明對方是故意不聯繫,就能直接以惡意遺棄來請求離婚,如不符合惡意遺棄的要件,原則上就只能以其他重大事由,舉出婚姻已無法再維持的重大破綻來訴請離婚。

  如果您發現配偶在台灣另外有其他新歡,也可以蒐集對方外遇的證據。提告離婚的同時順便告「侵害配偶權」,讓那對姦夫淫婦付出慘烈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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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好麻煩,可以都不處理嗎?

  不建議這麼做,若外配現在或將來在台灣惹事,自己很可能會受到牽連,尤其部分外籍人士是故意以「假結婚」來台,做一些賣淫之類的非法行為,如果不積極處理,很可能會被懷疑是同夥的「人頭丈夫」,惹上不必要的麻煩,屆時可能就得主動蒐證來證明自己清白。

  已經確定無法維持下去的婚姻,早點結束關係對自己也是輕鬆,以後要交朋友、找對象也更容易。雖然離婚要跑程序很麻煩,但出了問題不離婚,最後更麻煩的還是自己。

  就算您認為不離婚也沒關係、自己以後不打算找對象、不想離婚爽到對方,但要是這樣拖下去都不處理,哪天您比對方先走一步,依照法律規定,對方有權利繼承您的遺產,這樣的結果您會甘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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