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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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芍藥姐妹的過程,非常波折,她是我們系統第一個希望也是唯一的一位,課還沒上完,就收到起訴書,先生重金聘請律師寫了一整本洋洋灑灑細數芍藥姐妹在婚姻裡惡行惡狀的細節,先生來勢洶洶,離婚的決心很強,一般這狀況我們就得請姊妹們去找律師,等這事情處理完,再來找我們,但芍藥姊妹的懺悔與心態改變,以及跟我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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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因婚後步入無性生活而苦惱,想要離婚對方卻不同意,又怕這種理由得不到法院的認同,若因為這種理由離婚失敗,兩人只會更尷尬,貿然分居又只會徒增不必要的風險,比如財產分配、離婚的過失大小問題等等。那麼如果想擺脫無性婚姻,到底該怎麼做?可以訴請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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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妻會鬧到分居的程度,可見根本沒辦法共同生活。但我國法律並沒有像其他國家國家有分居多久就可以訴請離婚的規定,這也讓不少想依分居來訴請離婚的夫妻傷透腦筋。但就算分居在台灣不算是合法的離婚事由,法院還是有很多因分居判離婚的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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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喜歡離婚,但面臨不得不離婚的狀況,就算再怎麼不情願,還是應該盡早結束這段不適合的關係。不過離婚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除了當事人本身內心的拉扯,也要想辦法讓這婚姻結束德「有理有據」,就算是兩願離婚,也會面臨親朋好友詢問離婚原因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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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分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為工作需要,不得不離開與配偶共同居住的家庭。或是為了給子女更好的教育,其中一方帶著孩子到名校的學區租屋生活,另一方繼續留在戶籍地等配偶與孩子在孩子畢業後回來同住。甚至是因為兩人在婚後相處一陣子發現個性上合不來,決定分開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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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長年以來存在著一個相當令人詬病的地方,那便是離婚的主導權落在「沒犯錯」或「犯錯比較少」一方的身上,這使另一方相當不自由,認為自己雖然有問題,但完全沒離婚的機會簡直比坐牢還痛苦,甚至因為不愛了持續外遇還得一直被告知出賠償金,早已違背了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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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某些夫妻因為生活上的小爭吵就一時衝動跑到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所以法院在這方面的裁定都會特別謹慎小心,考量雙方是否真的有「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因為第二項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讓法官自行衡量。所以可能會有同一個離婚理由因為被不同法官裁定,而出現不同結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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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分開生活了多年,好不容易碰面一次決定辦理離婚,沒想到對方卻以「反正都這樣過了很久,繼續各過各地也沒差吧?」來拒絕。雖然看上去好像真的沒差,但有個婚姻關係綁著彼此終究還是很尷尬。除了之後遇到對的人也不能放心去愛,甚至之後萬一哪天出事了還要讓對方幫自己簽「放棄急救書」,這怎麼聽不離婚都很不妥,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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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別寫上去這些條件,代表其實是滿嚴重的,所以只要能舉證讓法官採信,基本上都不會有甚麼太大的問題,之所以寫這麼保守也是為了給法官判斷的空間,因為法官在判決時必須依法審判,否則如果有人惡意陷害配偶,讓配偶符合離婚的條件,就算明眼人都看的出來,法官也不能違背法條做出判決,這樣不是很危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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