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也是想整合一、二胎房貸轉至銀行,但已經協商證在繳款中,還有機會整合嗎?或是可以將房屋轉給配偶用配偶的名義房貸呢?房屋市價約650萬,一胎剩280、二胎新鑫150”
記得我之前有發表一篇文章【房子被私設 就永遠沒辦法跟銀行貸款了嗎?】~探討非銀行設定房屋二順位抵押要如何解決。
由於這位網友同樣是向『民間融資公司』申請二胎房貸,而融資公司非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所以要找一般銀行來直接代償民間融資二胎房貸幾乎是不可能。即使有銀行『願受理』、前提是案件『經過銀行徵信審查並且核准,於撥款前、貸款申請人必須先自行清償融資公司二胎房貸餘額』後,受理銀行查閱謄本其二順位抵押權設定『已塗銷』資訊確定後,銀行才會撥款還清一胎房貸設定並且將房貸轉至新銀行。
反觀、若貸款申請人表示無法自行清償民間融資二胎房貸款項,這些極少數銀行自然無法受理申請轉增貸款;而大部分銀行對於『房屋有民間融資或私人借貸有設定其房屋抵押權者』的授信規定:即使清償並已塗銷抵押權設定、也須等待『塗銷設定滿一年』後才能再向銀行申請轉貸或轉增貸款。
回到這位網友的問題:所以要整合一、二胎貸款,除了房屋本身的擔保價值必須大於一、二胎房貸的加總餘額外,還必須多一筆『足以還清前置協商所有債權銀行未清償餘額』的額度。啊?為何要多算一筆額度?
原因在於『這網友目前正在繳納前置協商的月付還款』~這網友當初申請前置協商時、絕對有將房屋貸款月付金納入到前置協商的還款項目內,換句話說:『房屋貸款不能納入前置協商無擔保協商範圍中,但是依前置協商規定、協商申請人可將房貸月付金納入到每個月的總支出項目內,可以讓無擔保債權銀行參考計算協商申請人未來協商成立後,每個月能夠還多少月付金給債權銀行。』
若照網友之意:因自己協商繳款中(信用有協商註記)無法申請房屋轉增貸款整合一、二胎債務,將房屋移轉給配偶、由配偶做為借款人,原則上做法可討論、但轉增出來的金額就必須包括『還清一、二胎房貸餘額外,還必須有足夠金額一併清償前所有權人積欠的前置協商未清償餘額』。
若當事人沒有一併將前置協商未清償款項處理完畢,其債權銀行也非常可能依照【債清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對協商繳款人提出『損害債權罪』進行法律訴訟。
換言之、這網友查過房屋市價約650萬,”假設”銀行對房屋鑑價金額等同市價,貸款成數80%、可貸金額520萬,扣除280萬一胎房貸餘額與二胎房貸餘額150萬,剩餘90萬就必須一併還清前置協商未清償餘額;重點須先自行清償二胎融資房貸餘額並塗銷設定,若無此經濟能力、只能尋求專人規劃處理,想當然爾亦需支付額外處理相關費用,這筆費用也會納入到房屋轉增貸的預期額度內。
所以只要名下有登記房產的前置協商債務人,若要將房屋所有權移轉過戶給親屬或販售他人,均有高可能性會因『脫產』之實而遭到債權銀行提告,故在處理相關環節時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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