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被姦事主就如母親(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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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探案實錄 被姦事主就如母親(2/2)


https://youtu.be/7jX74_G43u4


6月30日,法爾漢再度解往九龍城法院提訊,控方透露,法爾漢涉及Z案。(X事後已回愛爾蘭,不願回港作證。)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24日再審,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及法律意見,法爾漢被押回監房。


7月12日,警方就Z案與法爾漢警誡錄影會面,法爾漢說,Z案發生時,他在平安大樓與Y在一起,有不在現場證據。


法爾漢(28歲)被控於2011年9月15日,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強姦及打劫Z,未經她同意下肛交共三罪,法爾漢否誋控罪,解上高等法院受審。


2015年5月6日,運輸男工溫瑞光出庭作供。

事發日凌晨二時許,他與同事在廣東道及碧街交界搬運水果,見到一對男女在街上吵鬧,男方箍女方頸項。

女方不似中國人,男方像南亞裔人,他聽到女方以廣東話大呼救命,說:「我唔識個男人!」


溫瑞光見到兩人有互相溝通,男方背着女方手袋與她拉扯,覺得兩人像情侶,之後見男方拉女方進入一幢大廈,遭看更趕走。


兩人離開大廈後,溫瑞光看到男方像打泰拳般,拳打女方腹部,女方摑了男方一巴回敬,其後兩人失去蹤影,整個過程約十分鐘。


溫瑞光感到不放心:「雖然佢哋好似相識,但係個男性好似好粗暴,我唔放心,所以去睇吓!」但已找不到二人。


Z(56歲)出庭作供時稱,案發時遭印度或巴基斯坦男子從後箍頸拖走,她以廣東話向兩名運輸男工求救但不獲理會。

向大廈看更呼救,對方稱:「你地唔好嘈,會嘈醒其他住客!」


男子把她拖往另一大廈梯間,期間另一南亞漢前來,一直站在梯間觀看,以她聽不懂的語言與男子傾談。


男子強逼她口交、性交、肛交,對方自行手淫至射精,劫走她的財物,當時因驚慌及混亂,手袋又在男子手上,懾於對方有刀,不敢再呼救,待兩男走後數分鐘她才離開,事後報警。


當時嗅不到男子有酒氣,在其後認人手續中認不出疑人。


5月11日,法爾漢出庭自辯。

聲稱2011年9月14日晚上八時許,他到油麻地巧遇朋友,一行五人在案發地點旁大廈外喝酒聊天,眾人一同翻閱色情刊物,他感興奮及便急,到旁邊大廈一樓梯間,自瀆至射精在地,晚上九時三十分離開廣東道。


控方指法爾漢與警方會面時,從未提過有關自瀆的事,質疑他講大話。


5月13日,四女三男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小時,一致裁定法爾漢各罪成立,陪審團特別留下聽判刑。


代表法爾漢的彭敏蒂女大律師求情時指出,法爾漢對她「眼濕濕」表示被姦事主就如母親,對事主所受對待感到難過,希望事主可克服所遇經歷,重過新生。


暫委法官貝珊判刑時說,強姦可判終身監禁,本案非常嚴重,法爾漢使用暴力,襲擊單獨一人的Z,Z受侵犯時要替法爾漢口交,受進一步屈辱。


法爾漢沒有使用安全套,有感染風險,Z下體撕裂流血,要入院縫針,法醫證供可見,法爾漢使用超過強暴所需程度武力。


法爾漢犯案時間約一小時,Z所受折磨時間不短,本案有八項加刑因素,可將判刑起點上調。

1. 超越強姦所需的嚴重暴力行為。

2. 法醫報告中詳細說明Z多處損傷。

3.Z凌晨在街上被綁架,用拳頭毆打她的臉部和身體,將她拖到樓梯上。

4. 兩次強逼Z口交造成羞辱。

5. 不使用安全套,Z面臨感染和性傳染病風險。

6. Z陰道壁撕裂導致嚴重出血,需進行手術。

7. 被告與另一位擔任瞭望員/助理男性合作。

8. 被告威脅有刀。


法官判強姦罪入獄十八年,未經同意下肛交判監十五年,搶劫罪判監四年,同期執行。


Z案件判刑後兩個月,7月16日,法爾漢 (28歲)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強姦罪,案件涉及北京女大學生U。


7月21日,代表法爾漢的彭敏蒂女大律師求情時稱,法爾漢在賓館為顧客尋找房間維持生計,案發時正試圖尋找旅館老闆,以為老闆在U房間內,誤入犯案。


法爾漢並非預先計劃犯案,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也避免受害人出庭作證的尷尬。


法爾漢在犯罪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沒有使用或展示任何武器,U沒有受到約束,沒有證據顯示法爾漢曾射精,沒有證據顯示該罪行,對U身體或精神造成任何嚴重影響,U未因此事件而懷孕或感染任何疾病。


法爾漢在求情信中,向法庭、受害者、香港市民道歉,請求原諒,向他的上帝和母親保證,不會再犯這樣的罪,希望服刑結束後回到印度家人身邊,現已撤回「酷刑聲請」庇護申請。


法爾漢2011年干犯Z案,判監十八年刑期過重,本案刑期應同期執行,敦促在本案中採用五年監禁作為起點。


法官指出,本案與前案為不同事件,若認為前案刑期過重應由上訴庭處理。


法官判刑時指法爾漢罪行嚴重,法爾漢不認識U,儘管沒有證據表明他預先計劃犯罪行為,他進入U的房間,被要求離開時沒有離開。


即使真的是誤入房間,發現U獨自在房間時,無疑已下定決心要猥褻U,這是一個嚴重加刑因素。


賓館房間理應為安全空間,法爾漢竟入侵U的房間,以割喉手勢威脅U,甚至暗示他褲子口袋有武器,沒有採取避孕措施強姦U。


U的陰道口實際上受傷並流血,這無疑是法爾漢未經U同意,進行性交造成。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法爾漢已經射精,他在強姦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幸運的是U沒有懷孕,沒有感染任何疾病,但這不能減輕罪行嚴重性,如果U懷孕或感染疾病,這將是法院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加刑因素。


U至今下榻酒店時仍留有陰影,檢方向法庭提供U的一份供述,每當想起這件事時,仍然感到害怕,害怕住在酒店或公寓時,同樣的事情會再次發生在她身上,現在入住時都會再三確定大門已經鎖上。


辯護律師強調沒有證據顯示,U因此事件受到任何心理影響,法院承認U的陳述內容,未經臨牀心理學家或精神病學家等評估。


U為中國公民,不願留在香港接受評估,編制心理影響報告,考慮到她在香港發生的事,這是可以理解的,眾所周知,在強暴案中的受害者,不可避免地會遭受一定程度情感和心理創傷。


雖缺乏證據顯示法爾漢有預謀犯罪,上述情況皆為加刑因素,以八年為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三份一刑期,判監五年四個月。


今年5月13日,法爾漢因另一宗強姦案判監十八年,當中兩年刑期與U案同期執行,兩案總刑期合共為二十年零四個月。


2015年,法爾漢就Z及U案刑期,提出減刑上訴。


上訴庭認為U案毋須開庭,收取控方書面回應後,2016年4月26日以書面決定受理申請。


上訴庭表示,法爾漢於2011年9月15日犯下Z案,二十一個月後,犯下U案,顯示他為滿足性慾,會對婦女使用暴力。


法爾漢同意U案判五年四個月並非過重,原審法官將其中三年四個月,與Z案的十八年分期執行,令到整體刑期過長,上訴庭認為有可議之處,受理申請,排期審理。


5月31日至6月1日,上訴庭聆訊上訴申請,法爾漢作證時承認,2013年7月12日警誡錄影會面時,沒提及在廣東道852-854號樓梯自慰,是因為有女性翻譯在場而感到尷尬。


代表法爾漢的彭敏蒂女大律師指出,Z胸罩上出現法爾漢的精液,可能是由於她在樓梯地面,接觸法爾漢先前射出的精液。


2016年7月15日,上訴庭維持U案監禁五年四個月刑期,駁回Z案強姦、雞姦、搶劫三項定罪上訴,監禁刑期由十八年減至十七年。


上訴庭指出,法爾漢為求滿足自己性慾,不惜對女性使用暴力,雖然如此,兩案在原審時總刑期判得過重,總刑期由監禁二十一年四個月減至十九年。


何毓桓(花柳全)有二十七次案底,1991年在香港犯下四宗持械劫案及軍火案,1992年判監三十年。

在囚期間因多次襲擊囚犯及懲教人員,令一名倉友永久癱瘓,甚至襲擊監獄長,多次加監,列為甲級重犯。


2016年4月18日,何毓桓在大嶼山石壁監獄工場,將重9.7公斤的壓紙石放在垃圾桶內,移到電視房外走廊。


法爾漢出現時,何毓桓用壓紙石襲擊頭部三次,不停以廣東話稱:「去死啦!」

再用石襲擊納瓦茲(41歲,巴基斯坦籍),何毓桓由懲教署職員制服。


法爾漢頭部有血腫,納瓦茲頭部有骨折,兩天後才恢復知覺。


2016年11月8日,何毓桓(花柳全,56歲),襲擊法爾漢及納瓦茲,被控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在區域法院提訊。


何毓桓透過律師表示會認罪,案件定於明年1月3日答辯。


2017年1月3日,何毓桓讀出六頁紙求情信,解釋事件與「賊王」季炳雄有關,聲稱兩名事主收取十萬元,趁他洗澡時偷襲他。


法官指出,無論何毓桓的「無奈」有多嚴峻,也非攻擊手無寸鐵事主藉口,要對何毓桓加監三十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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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而不作 貼近真實 frogwong於1980年開始從事傳媒行業,由紙媒(報章、雜誌)記者晉升至總編輯。 2015年退休離開傳統媒體,進入自媒體領域,創辦山寨廣播。2022年開始述而不作,搜集公開資料,去蕪存菁,用最貼近真實方式,還原歷史。 山寨廣播網站 frogw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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