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租屋電費計收規定,保障租屋用電權益
日期:113/07/03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使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並促進電費資訊透明化,避免房東超收電費,保障房客權益,行政院副院長於本(113)年6月28日召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8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於今(3)日核定,後續將由內政部依法公告施行。
本次「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租屋電費新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電費計費基準」規定
房客租屋若無獨立電表時,其電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二)非按度計費:出租人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二、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規定
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及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等電費資訊應透明化,房客租屋時可由下列管道獲知:
(一)房東主動提供電費資訊,供房客繳費參考。
(二)房客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申辦程序後,可於「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自行進行線上查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房東,日後出租房屋,契約內容除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外,亦不得有超收電費、賺取差價之情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亦提醒房客,租屋簽約前,應詳閱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電費計收基準是否符合租屋電費新制之規定,以確保自身租屋權益。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20118852 號公告修正
2024年最新!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
(三)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例如:夏月每度__元整;非夏月每度__元整。但均不得
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其他: 。
修正總說明: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第十一點修正總說明: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
三日公告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
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告。其中,應記載事項第六點關於使用租賃住宅
電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原規定電費額度應區分夏月及非夏月,且不得
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所訂定之當月用電量最高級
距每度金額。鑑於近年來,屢見部分出租人以最高級距每度金額計價,引
發租屋電費爭議,為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爰修正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第十
一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由承租人負擔之計費基準規定。(修
正規定第六點)
二、增訂出租人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得逕向台電申
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修正理由:
解決不合理超收:
一、現行對於租屋電費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且以用電度數計費者,雖訂有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所訂定之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上限規定,惟實務上屢有發生出租人逕以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計收電費,衍生不合理超收電費情形。茲為促進租屋電費計收更為合理公平,租屋電費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並以用電度數計費者,租賃雙方所協議之每度電費應不得超過租賃標的電費單所載「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非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經租賃雙方協議計費方式,出租人所收取電費不得超過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爰修正第三款電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之電費計費上限規定。
二、又第三款僅係修正電費計費上限規定,至於電費收取之頻率、每次收取金額、短溢收處理方式,仍得由出租人及承租人於訂約時另行協議約定,惟電費計費仍應符合不得超過租賃標的各期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電費總額之上限規定。
三、另考量不同租屋類型之用電態樣及電費計收不一,對於公共設施電費如未向台電申辦分攤至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因實務上有以納入社區管理費收取,或由同棟各戶或數戶共同依約定方式分攤等態樣複雜,且難以讓承租人查證其約定分擔方式、實際用電度數及電費金額,易衍生超收電費或租屋電費糾紛情形,如出租人欲收取該部分之電費,自應對於公共設施之用電情況、電錶設置及電費分攤方式等實際情形瞭解並協調其他共同用電戶,向台電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攤至用戶電費後,始得據以向承租人收取該電費,爰修正第三款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且以用電度數計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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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
第五條 (三)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以用電度數計費:
□每期依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收。
□每期每度______元。但每度電費如有超過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應於結算時退還溢收電費。
(備註: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非以用電度數計費:
約定計費方式________________。
(備註: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第十條:依第五條規定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出租人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租賃期間之有關電費資訊。
資料來源:台電公司各類電價表及計算範例(11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