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古斯丁把法律按照世俗的(暫時的, 可變的, temporal)和永恆的(不變的, eternal)進行劃分.
名譽, 金錢, 美女等, 這些都是事物, 受到時間的轄制, 當我們聲稱擁有這些的時候, 但是他們會隨著時間改變, 消失, 凋零, 腐敗. 我們其實不曾真正的擁有它們, 因為我們不能永恆的擁有它們. 也就是說, 我們註定會失去它們, 與此同時我們也就陷入了對失去它們的恐懼之中.
我們無法獲得美女自由, 財務自由, 名譽自由, 生命自由, 因為它們是事物, 不具備永恆性, 我們必然會陷入對失去它們的恐懼中. 真正的自由是通過堅守永恆的律法, 獲得幸福的生命. 那時, 就不會被事物統治, 沒有了恐懼, 才是真正的自由.
世俗的法律利用我們對事物失去的恐懼, 達到某些目的. 這些目的可以是為了社會管理, 維持秩序, 防止一部分佔有另一部分人的財富. 世俗的法律, 也通過剝奪某些人的財物等, 達到懲罰的目的.
如果我們追求永恆的律法, 正直的生活, 榮耀的生活, 智慧的生活. 我們不追求事物, 我們也就不會被世俗的事物所轄制, 我們不會陷入對事物失去的恐懼中, 那些事物都是暫時性的. 那麼世俗的法律, 通過我們對事物失去的恐懼, 這種手段威脅我們, 也就失效了; 同時它通過剝奪我們身邊的事物的手段實施懲罰, 也就失效了. 那麼, 也就可以說, 永恆的律法高於世俗法律.
美女, 金錢, 聲譽, 可以讓我們屈從於它們之下, 讓我們陷入失去的恐懼中; 同時, 如果正確的使用這種失去的恐懼, 我們也可以通過世俗的法律, 管理社會, 維護和平. 所以, 事物沒有好的和壞的區別, 只有正確的使用事物, 和錯誤的使用事物的區別.
所以, 這所謂的正確的使用, 和錯誤的使用, 也就指向了我們的意志 w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