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我上次更新錯了,重複刊登了上一篇的後半截,現在改正了。以下才是這篇真正的內容。)
笑話
我就原用第17篇本來的副標題名稱吧。本來是苦笑的笑,但原來1994年的抄襲官司挺搞笑。
一些個人的感覺前一篇說了,這篇就正式一點吧。
有個女歌手控告MJ抄襲了她的《Dangerous》。
很多人說這宗官司MJ被告不成,反而讓他作曲的方式公諸於世,再一次讓人驚歎他的音樂天才。
首先說結論吧。跟第一宗一樣,15年前我完全不知道和留意這些民事訴訟。我還以為跟1993年的是同一宗,所以寫了一篇錯誤的文章,但沒有登出來。
第二是我真的聽了那女歌手的版本,我只能說只是歌名一樣。其他部份都不相似,我聽了幾十秒便沒再聽下去了。(後來我為了公正點評論又去聽了一遍,實在受不了…「Dangerous」確像主題那樣不斷重複,但她的歌聲和歌的感覺很恐怖!那些高音令人毛管直豎!像鬼叫!有一篇我本來想這樣寫,但又覺得好像太偏激:就是有時候我也不覺得MJ唱和跳得好。我不想因為自己是他的粉絲而盲目地讚到他天上有地下無。
但正所謂「沒對比、沒傷害」,只要一拿他跟其他人對比,無辦法不看他!有些人的聲音不是像老牛便像鬼叫,歌曲又亂七八糟,簡直損害聽覺和神經,也浪費時間!而跳舞和表演方式更不用說。很多他的模仿者的確跟他跳得一模一樣,動作百分百準確,但沒靈魂、沒神采,像軟腳蝦。動作可以模仿照抄,但靈魂是沒有或始終不一樣。
我也很討厭在他之後有些藝人的表演很嘩眾取寵,根本不是唱歌跳舞,就靠低俗的把戲吸睛。我真的要說,MJ的表演是很多元化,但完全不需要古靈精怪、神神化化地搞些不知什麼東西出來。他給觀眾的耳目一新不是騎著一頭怪獸出來、不知唱和跳些什麼垃圾,或者淨是堆砌一堆華麗的東西,而是很有未來感、很切合歌曲主題、有趣、令人大眼開界東西。大家看《This is it》就會明白。)
MJ有首歌也跟他的前岳父貓王相同歌名,也叫《Heart Break Hotel》,難道又是他去抄人了?純粹「Dangerous」也算抄的話,那世界上還有什麼字可以用?Michael不可以用,Jackson也不可以用了。那劉德華可不可以用?香港好像已經有幾個劉德華…那可不可以姓劉?叫德華可不可以?或者單純叫阿華行不行?
又是同一個目的:撈錢。
第三,MJ的Beatbox的確非常厲害。看完他前一宗官司影片和今次聲帶的即席「演出」,他光是靠一嘴便能演出一首歌。他演得出鼓、低音等很多種音效,跟成品居然差不多!
很多人總是批評他看不懂五線譜。他都能夠呈現一首歌出來了,寫不寫五線譜有什麼關係?(從小到大,我在學校寫作文交功課、自娛寫小說、甚至要交稿,我寫大綱的次數記憶中只有兩次。很多時候寫十多萬都不用寫大綱,從沒被投訴過不連貫。我絕不是讚自己厲害,只是指出很多世人眼中很重要的技巧和步驟,在實際創作中根本不需要。當然每個人的習慣不同,有或沒有都沒問題,搞得定就行。)
這次錄音只得50分鐘,比上次應訊短。MJ的精神也很好,沒上次那麼呆和累,有時答問題也會反駁一下,明顯多了笑聲。
詰問的內容跟上次大同小異,例如我提過挺集中問有沒有人跟他一起寫歌,主要是問《Dangerous》;會不會使用和如何處置外來人交來的歌曲樣本—因為這個女歌手聲稱自己那首《Dangerous》錄了樣本後寄到25間唱片公司去;如何得到創作靈感等。我常想怎麼不能引用上一宗官司的內容?這個世界不是有案例嗎?別告訴我美國沒有,2005年官司就是想引用1993的,而萬一MJ因入罪,往後的民事訴訟都能引用此案。
不過今次MJ答得多了,說話快了,到最後控方律師引用兩首歌的前四節對比,問MJ覺得有沒有相同之處,他答:「就都是在唱『Dangerous』這個字囉。」完全正確!下一題便被問到:「沒感到聲音這些有似之處嗎?」他答:「我覺得沒有。」令人笑翻肚!
這條問題嘛,控方律師幾乎被法官罵。法官問播放這四節對比到底跟案情有什麼關係,好像MJ都答沒聽過女歌手的歌,還是根本不認識女歌手,但這律師答就是要MJ聽聽看才能知道結果之類的。我覺得法官差點兒要發火了!因為他真的說得很直白。要是她再惹到他,他便不客氣了!不過這問題後審訊都結束了。
其實真的十分好笑!在法庭這簡直是低級錯誤!這麼可笑還告個屁?
很多人都把這次審訊形容為MJ「不插電的演唱會」,其實都是法官和控方律師想聽MJ唱歌!
其實上一宗也有很多人佩服MJ的唱功和聲線,因為這些都不是正式的錄音和錄像,用的器材可以說是簡陋,加上是30年前的錄製!而MJ在法庭唱出來居然能保持上佳質素。有人說音很準之類!
我不懂音樂,不知道。可是《Dangerous》的demo作為證物播放出來,真會令人情不自禁地跟著節拍擺動身體(上一宗官司MJ聽到自己的demo播放出來時也會,還挺投入。)。我覺得這就是MJ音樂的魔力。相反那女歌手的歌,我真的努力聽!但只維持到40秒…
本來以為這宗官司也會令我大罵特罵,但大概在上一宗罵完了,這宗可以用好笑來形容,說不定是MJ最輕鬆的官司。
但即使如此,我也很討厭這種貪心人無中生有。我覺得MJ真的很給面子,親自出來應付這個小學生律師(聽她的聲音和語氣尤其覺得)和連衣服都穿不好的原告。
我不能說「希望他以後都別再遇到這種官司」,但希望司法制度好好地處理這些無聊人。雖說這是公民的權益,但隨便提告也在浪費社會資源。我是納稅人當然想把資源放在真正有用有需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