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蝸牛
【懶人包】
- 受害者(Y):台大女博士生、學生宿舍幹部
- 加害者(L):台大女宿舍輔導員(舍監)
- 事發期間:2022年6月底~2022年10月間
- 騷擾情事:肢體接觸、訊息傳情(含有性暗示文字)、要求同睡、偷親、闖寢室等
- 按時間順序整理如下:
2022年
09/27 台大知悉Y與L間疑似為校園性騷擾事件,進行校安通報
此前Y寫了四封信給校方
09/30 Y不堪其擾封鎖宿舍輔導員通訊軟體,L變本加厲直接送東西到寢室
Y向台大性平會提出校園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
10/04 午夜L企圖闖寢室,被Y的室友阻擋
Y通知教授,教授通知駐衛警到場
10/05 台大發文通知Y受理該案並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調查
10/06 台大調整L職務內容
10/31 Y採取法律途徑提告,在老師協助下由社工陪同Y報警
警方核發跟騷法告誡書給L
11/03 台大召開調查會議訪談Y
11/04 台大進行社政通報
12/09 台大召開第1次性平臨時會
2023年
04/17 台大性平會會議決議「本案性騷擾及性侵害不成立」
04/24 台大發文通知Y調查結果
05/11 Y遞交申復申請書
05/31 台大召開申復審議小組第1次會議
06/08 台大召開申復審議小組第2次會議,發文通知申復審議結果:申復無理由
2024年
07/11 監察會委員調查結果:台大未承擔保護學生責任,糾正台大並促請改善
Y向台大申請重新調查
12/05 台大表示已調查完畢,依法不予受理
12/22 L的跟騷法告誡書兩年期限已到期,但L依舊在台大擔任宿舍輔導員
2025年
03/04 台大召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台大宿舍輔導員(舍監)性騷擾案件內部(台大性平會)與外部(北檢、教育部、監察院)調查表

台大內部調查結論與外部調查結果
【0304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爭議】
當日詳細經過可以看陪同Y出席的友人整理的台大宿舍輔導員性騷事件,簡要整理如下:
■ 為了讓台大性平會重新審理這個案件,Y申請學生申訴,會議訂於3/4召開
■ 當天Y在另外五名友人陪同下到現場
■ 生輔組承辦人員林先生一開始以沒有事先申請陪同人員為由不允許律師助理和友人進入,後來的說詞是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十條之一(該條文內容為申評會於評議開始前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及關係人得到會說明,並沒有限制關係人資格),此前生輔組寄信也只說可以找人陪同,沒有限制陪同人身分
■ 生輔組請校安中心的兩位男職員到場
■ 生輔組林先生和委員討論是否能讓其他人陪同Y出席申訴評議委員會
■ 友人詢問「討論時間過長會不會影響同學權益」,女職員表示即使會議超過時間,若同學沒陳述完意見仍會繼續進行,不影響權益(女職員後來否認說過這樣的話)
■ 全體申訴委員決議:不允許任何人陪同
■ 再次表達需要陪同、或開門讓Y能看見友人的要求,林先生請Y獨自向委員陳述(這時Y已經因為壓力開始身體不適)
■ 全體申訴委員決議:不同意陪同、不同意開門
■ 再次請求至少讓律師助理陪同,生輔組林先生表示若Y不進去陳述,時間一到環節就會結束,再也無法陳述意見
■ Y情緒無法平復、身體出現強烈不適,友人再次表達進場要求,生輔組林先生:「你們進場就是「妨礙公務」,可以法辦。」
■ Y只能獨自進場陳述,最後心輔中心老師趕到,生輔組才讓一位老師進場陪同,但Y的陳述時間已到
【民眾聯合申訴個資遭洩漏爭議】
04/09 Threads友因台大未經Y生書面同意下,逕行交付心理輔導資料予教育部一事,發起申訴活動,寄檢舉信到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國發會個資專責機關
04/11 含發起人在內共18位申訴人,個資(姓名、信箱等)在毫無遮蔽情況下,遭教育部承辦人以公開回信方式外流
衍生爭議:
違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
-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教育部政次葉丙成公開評論性平事件爭議】
04/21 教育部政務次長葉丙成在FB、Threads等個人社群平台公開發文評論台大性平案件,同時附上多張LINE對話截圖,涉及揭露性平事件當事人個資
此後一個月儘管當事人多次要求刪文,但葉丙成只是「修改」貼文,不願刪除文章
05/20 葉丙成受邀到中央大學演講,學生提出如何得知受害者資訊、何時刪文等質疑,並拿出「作秀網紅」的標語
05/21 民進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7名立委發表聯合聲明,要求將葉丙成移交教育部性平會立案調查
同日,教育部宣布葉丙成「請假」,移交性平會調查
同日,葉丙成在FB發文表示是「善意的舉動」致歉
06/02 教育部召開性平委員會調查小組第一次調查會議,預計一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
06/11 教育部致電聯繫Y生協助調查
- 指涉校長洩漏個資具體提供洩漏個資之範圍、對誰洩漏、接收訊息端是否有相關回應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
- 指涉次長洩漏個資具體提供洩漏個資之範圍,檢附相關事證資料
對涉洩漏性平案個資當事人葉丙成之調查:不明
是否有請涉洩漏性平案個資當事人葉丙成回答上述問題:不明
衍生爭議:
- 調查責任不當轉移:個資洩密的調查應針對「有洩密嫌疑之人」,而非「被洩密的受害人」,教育部不該反過來要求受害當事人提供證據細節,將教育部該負的調查責任轉嫁到受害人身上。
- 調查程序之合理性與公平性:教育部6/11透過電話要求受害人6天內(6/17)繳交資料,拖過1天才寄信,且6天含週末2天,實際工作天為4天,後經協商才延到6/30繳交。台大校長繳交日期:7/10。教育部次長繳交日期?不明。又,調查小組委員是誰、挑選標準或依據、審查程序等問題,皆不明,連相對當事人Y生也不知道。
- 行政怠惰:調查自教育部允諾「一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至今,已拖延2個月。
07/23 黃淑君議員正式發函,請教育部於7/30前回覆有關葉丙成次長洩漏性平案學生個資一案調查進度
07/28 教育部召開「教育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3次臨時委員大會」
討論事項一「有關國立〇〇大學學生指控本部葉次長洩漏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個資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調查結果」之決議:
(一)本案暫緩決議。
(二)為使甲生充分陳述意見,請於114年8月8日前邀請甲生接受調查訪談。
(三)可將本案甲生視為當事人,補行通知本案調查展延至114年8月22日。
(四)本案俟修正調查報告後,擇期召開臨時會議審議。
討論事項二「國立〇〇大學校園性別事件案之本部處理情形審議結果」之決議:
(一)本案暫緩決議。
(二)就請本案爭點於114年8月4日前再予增補並釐清相關人意見,並列明本案處理過程之重要時序,以釐清事件情境脈絡。
(三)本案俟補充修正查證報告及審查意見書後,擇期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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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自言自語。
事件發生後Y向學校求助,台大說9/27知道有疑似性騷擾案件就進行校安通報,那為什麼L在10/4午夜還能用備用鑰匙企圖闖入Y的寢室?事後校方才把宿舍輔導員調離原職、更換Y寢室門鎖鑰匙。L是宿舍輔導員,有什麼權力、掌管哪些鑰匙,學校有去了解嗎?有為保護受害者、防止加害者與受害者接觸,採取什麼積極的措施嗎?這也是監委糾正台大的其中一點。
台大第一次性平臨時會的結論很可笑,尤其是最後一點。
沒有明確表達拒絕。
沒有明確表達拒絕。
沒有明確表達拒絕。
台大的性平觀念活在哪一個年代?沒有反抗、沒有求救、沒有拒絕,不等於願意,而是嚇到之後不敢或不知道該怎麼反應,更別提Y跟L之間是否存有「監督—被監督」的上對下權勢關係還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監委糾正台大的第二點),以及在這之前L對Y有「交心-情勒-控制-孤立」的PUA過程(詳細參考房慧真FB貼文)。
阿苗在EP.79 【 阿苗的臺北百科全書】談孫生案子的時候,有提到一位美國加州柏克萊市的資深心理治療師Pete Walker提出的創傷反應類型4F理論 — 戰(fight)、逃(flight)、僵(freeze)、討好(fawn)。不同的童年經歷、體格差異會導致一個人在面對狀況時用不同模式去應對,台大性平會將性騷擾是否成立,拘限在「沒有明確表達拒絕」,已經讓我對台大性平會不抱期望。

4F生存模式
台大性平會調查結果跟北檢調查結果有所出入。
台大性平會的結論是性侵害不成立、性騷擾不成立,最後裁定僅認L有些行為逾越職責及分際,實屬不當,予以糾正。
沒了。
(1) 性侵害不成立原因:非屬主觀上有滿足自己性(色)慾之意念、猥褻行為要件不符。
(2) 性騷擾不成立原因:與性平法性騷擾「不受歡迎」要件不符、擁抱親臉頰雖屬具有性意味行為,但當時屬雙方友好信任關係且Y並未表達不受歡迎。
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宿舍輔導員行為確實與性有關,而且被害者封鎖通訊軟體後,宿舍輔導員依舊送東西、闖寢室,致使被害者心生畏懼,限制被害者行動自由,最後依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起訴。
跟性平臨時會結論一樣的問題,「並未表達不受歡迎」並不代表「同意」,而且「非屬主觀上有滿足自己性(色)慾之意念」跟「當時屬雙方友好信任關係」顯示了受害者的不適跟權勢關係沒有被充分考量。
北檢是司法機關,調查權限應該比台大性平會更多,最後調查出來的資料有6卷宗、3片光碟片,性平會呢?約30頁的報告,然後說調查已經很詳細,最後更以「行政穩定性」的理由不採納北檢的司法證據。
所以「大學自主」跟「學校穩定性」凌駕於一切?出現這類性平案件,就只能仰賴學校的性平機制跟性平會決議?台大的性平機制這麼完善?台大的性平會這麼權威、這麼有公信力?
今年Y的指導教授退出了研究所,Y的學業該如何繼續是另一個問題。
台大校長兼性平會主委的陳文章曾經打給導師說:「事情鬧大,對老師們也不好。」事後回應只是請導師多關懷學生,籲請外界不需有不必要的解讀,但當時接到電話的老師對此事並不知情,請問身為性平會主委的陳文章校長對處理性平案件的認知要有多不足、多不重視,才會擅自洩漏本應該要保密的事?
對兩位當事人的影響是什麼?
L:
依舊在職,調到另一間宿舍,沒了。
Y:
1. 心理創傷、PTSD、要看身心科
2. 要在性平會、地檢署還有其他地方及會議一再陳述經歷
3. 台大校安中心、生輔組等行政單位沒有提供應有的保護(甚至被不友善對待)
4. 家人、親戚、朋友、老師直接或間接得知事件
5. 指導教授退出研究所
6. 一些網友的質疑和冷嘲熱諷造成的N次傷害
列出這些夠不夠?
針對被起訴對象,有議員詢問教育部及台大「為何不將當事者調離現場、轉換工作內容,靜待調查及司法結果」,得到如下的回應:

黃淑君議員詢問教育部及台大為何不將當事者L調離現場、轉換工作內容
台大指出輔導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勞基法、勞動契約及台大工作規範,都沒有相關停職的規範,且目前此案還沒有法院判決,如果貿然將輔導員停職,恐有違反勞基法的疑慮。所以,是的,L依舊在台大擔任宿舍輔導員。

Y的御用宿舍輔導員懶人包
台大沒有在第一時間保護好受害者,又讓受害者在層層阻力下掙扎著為自己發聲、被學校二次傷害,「最高學府」的作為實在令人嘆服。
我能說什麼,台大的教職員很幸福,台大的學生自求多福?
至此,台大的態度依舊強硬,教育部也處理得消極。
近期身為教育部政務次長的葉丙成打著師長善意舉動的旗號,以關心之名,將性平事件當事人個資及隱私暴露在風險之中,甚至對當事人多次要求刪文置之不理,這樣傷害當事人就是關心的方式?又,以性平案件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性,他是如何得知當事人資訊的?
我不相信堂堂教育部政務次長,會不知道自己的公開言論不僅僅代表個人,更因為其身分具有高度影響力,會不清楚性平案件應該優先保護當事人,而非洩漏當事人個資,致使當事人遭受二次傷害。
2025年來到6月了,Y還在奮戰,L安穩在職。
最高學府的台大提供了Y什麼幫助?學生教育、性平最高主管機關的教育部又提供了Y什麼幫助?面對這樣的台大,這樣的教育部,希望有更多人關注這個案件,不要讓聲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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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按時間順序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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