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法總論
學習目標:
- 理解土地法的立法目的、性質及其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 掌握土地法中關於土地、土地權利、土地改良物等基本名詞的定義。
- 了解哪些主體可以擁有土地權利,以及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的基本原則與限制。
- 釐清土地法與民法物權編之間的關係。
前言:
土地,是國家構成的基本要素,也是人民生存發展的基礎。從居住的房屋、耕作的農田,到工廠的廠房、交通的道路,無一不與土地息息相關。為了有效管理、利用土地資源,並調和土地權利關係,我國制定了《土地法》作為根本大法。本章將帶領各位認識土地法的基本概念,為後續深入學習奠定基礎。
第一節 土地法之立法目的、性質與地位
- 立法目的:
- 憲法依據: 我國憲法第142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第143條更明確指出「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 核心思想: 土地法的立法,旨在實踐憲法「平均地權」及國父孫中山先生「地盡其利」的思想。也就是說,一方面要促進土地合理利用與分配,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另一方面要抑制土地投機,讓土地利益能為全民所共享。
- 具體目標: 透過地籍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地價規定、土地稅徵收等手段,達成地權公平、地利共享、地用適當的目標。
- 法律性質:
- 土地法兼具「公法」與「私法」的性質,通常被歸類為「社會法」或「公私混合法」。
- 公法性質: 體現在國家對土地事務的管理與干預,例如:地籍管理(測量、登記)、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徵收、土地稅捐稽徵等,涉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
- 私法性質: 體現在規範人民之間因土地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土地所有權、地上權等權利的內容、效力與限制(雖受公法影響)。
- 社會法性質: 強調土地的社會機能與公共利益,透過公法手段介入私權關係,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如平均地權思想的落實)。
- 法律地位:
- 土地法是規範我國土地事務的根本大法和主要依據。
- 與憲法關係: 為實現憲法有關土地政策的下位階法律。
- 與民法關係: 民法物權編是規範一般財產權(含不動產)的「普通法」;土地法則針對土地此一特殊不動產,進行更詳細、特殊的規範,屬於「特別法」。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凡土地法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土地法;土地法未規定者,則回歸適用民法之規定。
第二節 土地分類與重要名詞定義
- 土地之定義 (Land Act §1):
-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 解釋: 土地不僅指地表(陸地、水域),也包含附著於地表的天然資源(如礦產、溫泉、森林等,但其權利歸屬另有特別法規範,如礦業法)。另外,依習慣,土地所有權的範圍通常包含該土地的「上下」,在法令限制範圍內(例如航空、日照等限制)可及於「空中」與「地下」。
- 土地分類 (Land Act §2)(較不重要):
- 土地依其使用性質,可分為四大類:
- 第一類:建築用地: 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注意: 此為列舉,實務上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規定更為詳細。)
-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 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
-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 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
- 第四類:其他土地: 如沙漠、雪山等。
- 意義: 土地分類影響其使用管制、稅負及權利限制。
- 地權之定義 (Land Act §3):
- 「本法所稱地權,謂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他項權利。」
- 解釋: 包含對土地最完整的支配權利「所有權」,以及在他人土地上設立的各種限制性權利「他項權利」(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等,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主要由民法規定)。
- 公有土地之定義 (Land Act §4):
-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謂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 解釋: 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擁有的土地。
- 土地改良物之定義 (Land Act §5):
-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謂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及立木。」
- 解釋: 指非土地的天然部分,而是透過人為施加勞力、資本,附著於土地上且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分為兩類:
- 建築改良物: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例如:房屋、橋樑、堤防、道路、隧道、圍牆等。
- 農作改良物: 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例如:種植的果樹、竹木、農作物、魚塭、灌溉溝渠改善等。
- 重要性: 土地改良物在法律上(尤其建築改良物)可獨立於土地之外,成為單獨的權利客體(可單獨買賣、設定抵押),其價值評估、稅負、徵收補償等均與土地分開計算。
- 其他重要名詞:
- 自耕 (Land Act §6): 指「自任耕作者」。(涉及耕地相關規定)
- 地價 (Land Act §148): 指「法定地價」,包括「規定地價」及「重新規定地價」。(涉及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詳後述)
第三節 土地權利主體
- 權利主體:
- 原則上,凡具有「權利能力」者,皆可成為土地權利的主體。
- 自然人: 指具有生命的個人,從出生到死亡為止,皆有權利能力。我國國民依法得取得土地權利。
- 法人: 指依法律規定所創設,具有獨立人格,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組織體。例如: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農田水利會等。我國法人依法亦得取得土地權利。
- 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Land Act §17):
- 基本原則: 「平等互惠原則」。亦即,該外國人的本國法律允許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則該外國人才可以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 禁止取得之土地種類: 即使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仍不得取得下列土地:
- 林地
- 漁地
- 狩獵地
- 鹽地
- 礦地
- 水源地
-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 目的: 主要是基於國家安全、國防及資源保護的考量。
- 注意: 關於外國人取得土地的用途限制、程序、違反效果等,將於後續章節(第三章)詳細說明 (Land Act §18-24)。
第四節 土地法與民法物權編之關係
- 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
- 如前所述,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 優先適用: 當同一事項,土地法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的規定。例如: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依民法§758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設權登記);但土地法§43更賦予登記「絕對效力」(公信力原則)。
- 補充適用: 若土地法沒有特別規定,則應回歸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例如: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等各種物權的具體內容、效力、消滅原因等,主要還是依據民法物權編的規定。
- 實例:
- 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土地法§34-1 對於共有土地或建物應有部分的處分,設有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特別規定,與民法物權編的規定不同,應優先適用土地法。
- 登記效力:土地登記的程序、效力、異議處理等,主要依據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
- 學習重點:
- 學習土地法時,需同時具備民法物權編的基礎知識。
- 應特別注意土地法相較於民法的「特別規定」有哪些,這些往往是考試的重點。
本章小結:
- 土地法是以實現「平均地權」、「地盡其利」為目的,兼具公、私法性質的社會法,為我國土地事務的根本大法,相對於民法為特別法。
- 土地包含水陸及天然富源,可分為建築、生產、交通水利、其他四大類。
- 地權包含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
- 本國自然人與法人皆可為土地權利主體;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採「平等互惠原則」,並禁止取得林、漁、礦等七類土地。
- 土地法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未規定者適用民法。
隨堂練習:
- 試說明土地法的立法目的與其法律性質。
- 何謂「土地」?何謂「土地改良物」?兩者有何區別?
- 我國對於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採取何種原則?並禁止其取得哪些種類的土地?
- 土地法與民法物權編的關係為何?試舉一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