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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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整理了土地增值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土地增值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和課稅時間等內容。土地增值稅是政府對土地增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課徵土地移轉稅,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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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想依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房屋,雖然符合土地法第100條「重新建築」的規定,但「重新建築」強制收回房屋僅適用在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因此出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如日後可能有重建之必要,應在簽約時告知承租人或特別載明老舊改建時承租人必須配合搬離,以免出租人重建計畫無法進行。
  在洛克(John Locke)的3種基本權利中(財產、生命與自由),土地作為一個物,便是財產權、物權的範疇。然而,權利並非等於「物」,財產權並非財產,在法治國中,法律非「物」本身,卻賦予「物」權利,其之間是如何運作?又法的概念如何落實到「物」之上?本文將以《土地法》為例,說明土地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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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透過區段徵收所取得的土地,不需要經過地方議會的同意,更不用行政院的核准,可以隨時開始標售,土地標售後的錢,扣除開發成本後就可以給地方政府自行運用,繁榮地方或運用的巧妙,有政績,下次選舉就容易得到選民的支持,至於是否真有開發或變更的必要或目的,那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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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位房東,出租店面給乙,月租金3萬元,乙也有依照合約付了兩個月押金,後來因乙連續二個月未繳租金,甲即以簡訊通知乙終止租約,請求乙騰空返還店面,及給付欠繳租金,但遭乙拒絕。甲因此對乙提出訴訟,卻遭法院判決敗訴認甲終止租約不合法。 乙確實積欠甲逾二個月的租金,甲終止租約卻不合法,甲犯了什麼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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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從祖先繼承了一塊農地,因周邊土地開發,農地市價水漲船高,甲也想賣出這塊農地,靠賣地價格直接退休遊山玩水,但這塊土地過去甲的祖先出租給了乙的祖先,而有375租約的存在,並由繼承人繼承租約,除非終止租約,不然甲無法賣出土地。 不過多年來乙一直拒絕終止租約,甲看到乙也沒在土地上耕作,還領取休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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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多數決先設定地上權(或典權),再利用多數決出售共有土地,強硬奪取,造成不願出售土地共有人的權利無從保障的方法,從113年1月1日開始,不願出售的共有人如依法表示承購者,地上權人無法取得購買權,可以保障不願出售土地共有人的權利。
這是一篇分享考生心得的文章,講述地政士考試的備考過程和筆記內容。文章提及的教材、補習班和備考過程,涵蓋了土地法、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等重要主題。作者根據自己的準備順序,提供了對不同科目的準備方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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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需要熟背的法條,是歷屆考古有出過的法條嗎? 那歷屆考古沒有出過的法條需要背嗎?
在讀這篇大法庭所作出的裁定(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153 號)前,有些土地法相關的知識可能要先補充一下,才有辦法進一步了解對於浮覆地的回復請求權、物上請求權到底在講什麼。又關於浮覆地的物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的適用,實務上歷來見解不一,有認為有適用消滅時效,亦有認為沒有消滅時效,直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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