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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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分享2025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的準備過程與放榜心得。作者提到今年考試難度極高,錄取率僅3%,遠低於往年。儘管僥倖上榜,作者對不動產產業的未來發展感到擔憂,認為市場競爭激烈,尋找其他出路可能更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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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前
皮朋哥-avatar-img
發文者
5 天前
去看之前就知道這案一定不便宜,但是應觀眾要求,加上皮朋哥自己想說來了解一下重劃區外面的舊市區,如果有新預售推案的話不知道是甚麼行情?於是就有了這篇文章。 先說結論:捷運板南線在板橋共有五個站,江子翠、新埔、板橋、府中、亞東醫院站,目前只能說除了府中稍微弱一點點之外,每一站都很能打!站站皆有價格破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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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的土地法修法重點在於放寬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取得公有古蹟土地的限制,以利古蹟保存維護。 此外,也修正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相關規定,並增加了通知繼承人的程序,以保障人民財產權。 以下是具體修法內容: 1. 放寬公營事業取得公有古蹟土地限制: 現行土地法第14條規定,
一、前言故事 張太太和哥哥、姊姊共同繼承了一塊土地,最近她打算賣出自己那一份。她找到買家,簽好契約,準備辦理過戶,到地政事務所卻發現竟然要切結有通知其他共有人?! 因為《土地法》第34條之1明文規定,出售共有土地持分,必須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這項規定不只是禮貌,而是法律強制程序,未依法通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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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故事 王太太多年未返鄉,直到打算出售祖產時,才驚訝發現自己的土地早已被隔壁林先生當作車位使用多年。兩人從未簽過任何租約,林先生也從未支付過租金。王太太氣憤地問律師:「這樣他不就白用了我家的地那麼久?我能不能要回應有的租金?」,本文將討論有關無權占有所生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二、什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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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地法總論 學習目標: 理解土地法的立法目的、性質及其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掌握土地法中關於土地、土地權利、土地改良物等基本名詞的定義。 了解哪些主體可以擁有土地權利,以及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的基本原則與限制。 釐清土地法與民法物權編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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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前篇「2024年通過且和起訴書一樣值得看看的法律規定(一)」,這篇摘選不動產估價師法、土地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正重點,特別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許多值得留意的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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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整理了土地增值稅的各項相關條文,包括土地增值稅的定義、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和課稅時間等內容。土地增值稅是政府對土地增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課徵土地移轉稅,本文將逐一解釋相關條文,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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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想依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房屋,雖然符合土地法第100條「重新建築」的規定,但「重新建築」強制收回房屋僅適用在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因此出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如日後可能有重建之必要,應在簽約時告知承租人或特別載明老舊改建時承租人必須配合搬離,以免出租人重建計畫無法進行。
  在洛克(John Locke)的3種基本權利中(財產、生命與自由),土地作為一個物,便是財產權、物權的範疇。然而,權利並非等於「物」,財產權並非財產,在法治國中,法律非「物」本身,卻賦予「物」權利,其之間是如何運作?又法的概念如何落實到「物」之上?本文將以《土地法》為例,說明土地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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