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5/4/7開盤期貨全面跌停事件
2025年4月7日,期貨市場開盤即遭遇極端的流動性險及無量跌停情境,導致許多期貨投資人的維持率瞬間低於25%,觸發強制砍倉規定。
此事件中,持有多單許多投資人想在開盤前自我了斷賣出,自行委託賣出部位以控制風險,然而開盤後由於市場已鎖定在跌停價位,且投資人帳戶觸及砍倉強制規定,期貨商依法必須取消投資人的盤前委託,改以代為沖銷程序重新掛單。
這一事件引發了許多投資人的疑惑與不解,特別是對於「為何自己的委託單會被取消」的問題。
本報告將以此事件為背景,解析期貨代為沖銷機制的完整運作原理與法規依據。
一、代為沖銷基本制度概述
「代為沖銷」是期貨交易風險控管核心機制,當交易人帳戶風險達到特定標準(維持率低於25%),期貨商有權代表交易人將其持倉部位「全部」強制平倉,以控制風險擴大。
此機制保護交易人避免損失持續擴大,同時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性及交易秩序。
二、啟動代為沖銷的條件
1. 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
- 期貨商與交易人約定的風險指標比率不得低於25%
- 當交易時間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時,期貨商「必須」啟動代為沖銷程序
- 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25%時,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程序
2. 保證金追繳未消除
- 交易人未能於約定時間(最晚不得超過次一營業日中午12時)消除前一營業日保證金追繳通知
- 即使後續補足資金提高風險指標,若開盤第一盤(8:45)洗價時風險指標已低於標準,仍須執行代為沖銷
三、代為沖銷執行方式
1. 沖銷範圍
- 風險指標達到沖銷標準:期貨商應將交易人的「全部」未沖銷部位執行代為沖銷
- 例外情況:盤後交易時段,若交易人帳戶僅有期交所指定「豁免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則無須執行代為沖銷
- 保證金「追繳未消除」:期貨商應將部位沖銷至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原始保證金
2. 執行人員
- 由受託買賣業務員以外之合格業務員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
- 受託買賣業務員可依風控人員或風險控管系統通知協助辦理
3. 豁免執行代為沖銷的商品類型
根據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實施日期:113年12月9日),盤後交易時段中有特定商品被指定為「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這意味著當交易人帳戶在盤後交易時段風險指標達到代為沖銷標準時,若帳戶僅持有這些豁免商品,期貨商無須執行代為沖銷。
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包括:
- 臺股期貨 (TX)
- 小型臺指期貨 (MTX)
- 微型臺指期貨 (TMF)
- 電子期貨 (TE)
- 臺指選擇權 (TXO)
- 美元兌人民幣期貨 (RHF)
- 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 (RTF)
- 小型電子期貨 (ZEF)
- 半導體30期貨 (SOF)
- 臺灣中型100期貨 (M1F)
- 東證期貨 (TJF)
- 元大臺灣50ETF期貨 (NY)
- 小型元大臺灣50ETF期貨 (SR)
- 元大美債20年ETF期貨 (RZ)
- 臺積電期貨 (CD)
- 小型臺積電期貨 (QF)
- 聯電期貨 (CC)
盤後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包括:
- 美元兌日圓期貨 (XJF)
- 歐元兌美元期貨 (XEF)
- 美國道瓊期貨 (UDF)
- 美國標普500期貨 (SPF)
- 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 (UNF)
- 美國費城半導體期貨 (SXF)
- 英國富時100期貨 (F1F)
- 英鎊兌美元期貨 (XBF)
- 澳幣兌美元期貨 (XAF)
- 黃金期貨 (GDF)
- 臺幣黃金期貨 (TGF)
- 黃金選擇權 (TGO)
- 布蘭特原油期貨 (BRF)
- 其他國際商品期貨
這項分類對交易人風險管理極為重要,因為持有不同類型的商品可能導致不同的代為沖銷處理方式,特別是在盤後交易時段。
4. 委託單種類及順序(關鍵重點)
期貨商必須訂定明確的委託單種類及順序:

- 第一張委託單不得使用市價委託
- 第一階段:必須先以「一定範圍市價」掛出
- 第二階段:若無法成交,才能以市價單(IOC單)掛出
- 第三階段:若仍未成交,則以限價單掛出
- 全程禁止:不得使用漲跌停ROD委託單(Rest of Day,當日有效委託)
5. 特殊市場情況處理
當市場出現極端情況(如商品已跌停),依然必須嚴格遵循委託順序:
- 即使唯一價格為跌停價,仍須先嘗試「一定範圍市價委託」
- 當此委託因市場條件無法成交時,系統會取消該委託
- 然後進入下一階段,嘗試市價單(IOC)
- 最後才能使用跌停板價格委託
四、代為沖銷執行時機與持續性
1. 開盤後風險指標低於標準
- 若開盤第一盤(8:45)洗價時風險指標低於25%,期貨商必須執行代為沖銷
- 即使客戶後續(如9:00)轉帳入金提高風險指標至100%以上,仍須持續執行砍倉
- 代為沖銷需持續執行直到13:45收盤
2. 日盤與電子盤的執行連續性
- 若日盤(13:45前)代沖銷未成交,下午電子盤的處理取決於商品類型:
- 若是「豁免代沖銷之商品」,下午電子盤不會執行砍倉
- 要到隔天的日盤才會繼續執行砍倉程序
3. 跨日處理
- 若當日砍倉未成交,客戶轉帳入金後,隔天8:45第一盤洗價時風險指標若高於25%,則不會被砍倉
- 但若盤中行情波動導致風險指標再次低於25%,仍會執行代沖銷作業
五、代為沖銷的結果通知
- 期貨商必須將沖銷結果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給期貨交易人
- 同時通知期貨交易人沖銷結果
- 通知應包含完整交易資訊,確保交易透明度
六、常見問題與解析
解析:
- 系統必須嚴格按照代沖銷作業流程執行
- 首先期貨商必須取消投資人原有的盤前委託單
- 然後嘗試以「一定範圍市價委託」掛單,但因市場已跌停,無法在指定範圍內成交
- 系統會自動取消該委託,然後進入下一階段
- 此時才能使用市價單或跌停板價委託
- 投資人看到的委託被取消,是期貨商依法執行代為沖銷程序的必要步驟,並非系統故障或人為錯誤
- 這種情況在4/7跌停行情下尤為明顯,因為市場條件限制了第一階段委託的執行可能性
問題:代沖銷後的超額損失責任
- 若代為沖銷後仍有虧損,交易人仍需承擔剩餘損失責任
- 這提醒交易人需謹慎控管風險,避免帳戶風險指標過低
七、4/7事件分析與啟示
事件回顧
2025年4月7日的市場跌停事件凸顯了極端行情下代為沖銷機制的運作特點:
1. 市場開盤即跌停鎖死,導致許多投資人維持率驟降至25%以下
2. 投資人雖於盤前已自行委託賣出,但開盤後仍被強制執行代為沖銷程序
3. 期貨商依法取消投資人的盤前委託,按代為沖銷順序重新掛單
4. 由於市場已跌停,第一階段「一定範圍市價委託」無法執行,必須經過程序後才能使用跌停價委託
事件啟示
此事件突顯了以下重要啟示:
- 系統設計與法規遵循:期貨商系統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代為沖銷,即使在極端市場條件下也不能跳過程序
- 資訊透明的重要性:許多投資人不了解委託被取消的原因,反映出市場教育的重要性
- 極端行情的風險控管:一旦開盤觸及砍倉條件,即使投資人有自行委託,期貨商仍必須執行代為沖銷程序
- 提前風險評估:投資人應在極端行情可能發生前,提前調整部位或增加保證金,避免觸發強制砍倉
八、結論與建議
交易人風險管理建議
- 主動監控風險指標:定期檢視帳戶風險指標,確保維持在安全水平
- 設置預警機制:可請期貨商設置風險指標預警通知,提前因應
- 保持充足保證金:維持足夠的保證金水位,避免因小幅市場波動觸發強制平倉
- 了解代沖銷機制:充分理解代沖銷執行的條件、方式及可能的影響
- 避免臨界操作:不要讓帳戶風險指標長期處於臨界狀態,以免市場波動導致強制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