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不是社工相關領域的人,單純聽到「保護性社工」、「保護服務」等類似字眼應該都不知道是在幹嘛的吧?
以最淺顯易懂的方式描述,就是服務「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之被害人」的工作。(會以被害人年紀做區分:18歲以上派由成人保護組、18歲以下未成年派由兒少保護組服務,也多會簡稱為「成保組、兒保組」或「成保社工、兒保社工」)
那麼:
一、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基於權力與控制的關係,對另一方施加的各種形式的暴力行為。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定義,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3)
- 身體暴力: 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引自彭懷真,1999)。
- 精神暴力:
(1)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2)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 經濟暴力: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二、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之規範對象?
家庭暴力的通報範疇不限於配偶或伴侶,還涵蓋了多種家庭及親屬關係中的成員,確保不同情境下的受害者都能獲得保護;以下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義的規範對象: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5.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6.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7.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也就是說,婆媳、祖孫、兄弟姊妹、母子、父女等關係,只要是在四親等的範疇內都屬於家庭成員的範疇,而 伴侶 也符合家庭成員的條件(無關乎有無同住或共同生活事實,你們是男女朋友就算是家庭成員;同性伴侶亦適用家暴法規範)。
三、何謂性侵害?
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性侵害犯罪」是指《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
1.「性交」不只限於用性器插入陰道,肛交、口交或是性器之間的碰觸,利用手指、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器具插入陰道、肛門,也都算是性交行為。
2.猥褻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看起來足以使一般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摸他人胸部、私密部位等。
因此,性侵害犯罪不只限於有插入的性行為,觸摸、碰觸或其他猥褻行為也是性侵害。

四、兒少通報的案件有哪些?
很多人會以為兒少保護案件,只有兒少的主要照顧者對兒少的不當對待(虐童)才會進案服務。
其實家外、學校、社區等情境也有可能發生兒少保護通報案件(也就是說,家外成員、校外人士虐童也都屬兒少保護範疇),其中所依據的法規包含《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逐條列出供參。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一款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2.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 3.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 5.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 1.遺棄。
- 2.身心虐待。
-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12.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14.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15.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注意哦!這一法條是說任何人不可以對兒少有虐童或危害身心等不正當行為,因此前述所說的家外、學校、社區等情境也有可能發生兒少保護案件的原因在此。(只是非家庭成員的裁罰相對較輕就是了,除非有到致死的地步,不然非家庭成員的虐童裁罰很輕)
綜合上述,保護業務的社工就是服務家暴與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而在社工領域會稱這些被害人為「案主」,也有人會直接稱「被害人」或「服務使用者」,其實要怎麼稱呼都可以,依每個人工作習慣或工作要求去順應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