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利陷阱!一文解析惡意「複保險」的法律鐵律: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保險契約將「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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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產保險(特別是與損害填補原則相關的險種)中,「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的行為。複保險本身並不違法,但若要保人懷有惡意,企圖透過重複投保來獲得高於實際損失的賠償,即構成「意圖不當得利」的惡意複保險,保險法對此設有最嚴厲的懲罰規定。

這道人身保險經紀人考試的測驗題,正是考驗考生對於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力,是否能夠精確區分其與其他合約瑕疵的法律後果。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13: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法規定其效果為何?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B) 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C) 其契約無效 (D) 要保人得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保險人


正確選項解析

根據來源資料所示,第 13 題的正確答案為 (C)

(C) 其契約無效

法規依據與核心精神:

此選項直接依據《保險法》第 37 條的規定。《保險法》第 37 條明文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無效」(Void)在法律上的效果是最為嚴重的,表示這份保險契約從簽訂之初就沒有法律效力,保險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且原則上無須返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此規定是為強力打擊利用保險進行惡意詐欺的行為,以維護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

簡單生活例子:

王先生有一批價值 500 萬元的黃金。他向 A、B、C 三家保險公司各投保了 500 萬元的火災險,總投保金額達 1,500 萬元,且他的目的是想藉由火災事故獲得 1,500 萬元的賠償(意圖不當得利)。一旦保險公司查實王先生的惡意意圖,依據《保險法》第 37 條,所有這三份保單都將被宣告無效,保險公司對任何損失都不負賠償責任。


其他選項深入解析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選項說明: 此敘述錯誤。雖然「解除契約」是保險人可以採取的處分,但它主要適用於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違反特約條款 等情形。惡意複保險的後果更為嚴厲,直接導致契約無效。「解除契約」是針對未來效力的終止,而「契約無效」是自始即無效力,兩者的法律意義和後果不同。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王先生只是忘了告知保險公司他搬家導致危險增加,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但如果是惡意詐領(意圖不當得利),法律的懲罰是更高的,直接宣告合約「無效」。

(B) 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選項說明: 此敘述錯誤。這是處理善意(無意圖不當得利)複保險且超額投保時的處理方式,主要依據《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該條規定旨在實現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超額理賠。

簡單生活例子: 假設李小姐不知道房子的確切價值,向 A、B 兩家公司投保總額 1,200 萬元,但房子只值 1,000 萬元(善意超額)。如果發生 400 萬元的損失,A、B 兩家公司將按照各自承保的金額比例,共同分擔這 400 萬元的賠償責任。這與惡意詐欺的情況完全不同。

(D) 要保人得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保險人

選項說明: 此敘述錯誤。這是《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的「通知義務」,是複保險的前置要求,而不是「意圖不當得利」之後產生的法律效果。而且,法條原文規定的是「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強調其為義務

簡單生活例子: 這是一個常規的行政程序義務。當張老闆向第二家保險公司投保時,他「應該」(應)告知他已經向第一家投保了多少,讓保險公司知情。但如果他是為了詐騙而投保,法律的後果就會變成「無效」(C),而不是這個單純的通知義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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