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的本質在於承保尚未發生的、具備不確定性的風險。如果雙方在簽訂契約時,保險標的物的危險狀態已經是確定的(無論是發生或消滅),這份契約的法律基礎將被動搖。這道測驗題正是測試考生對於保險契約「不確定性原則」下,法律效力規定的精確理解。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12: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效果為何? (A)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B) 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C)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D)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正確選項解析
此題的正確答案為 (B)。
(B) 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法規依據:
此選項精確引用了《保險法》第 51 條第 1 項的規定。
選項說明:
《保險法》第 51 條確立了保險契約必須基於不確定性。如果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物的危險已發生(例如:船已沉沒),或危險已消滅(例如:貨物已安全抵達),則契約無效。這是因為保險人不能承保已經確定的損失,也不能承保不可能發生的損失。
然而,如果這種「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的事實是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即雙方皆為善意且不知情),則契約不在此限,亦即契約仍然有效。
簡單生活例子:
老張為一批從日本運來的古董投保海運險。在老張和保險公司簽約的同時,這批古董在公海上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已經沉沒了(危險已發生)。但由於雙方都不知道這個沉沒事實,根據法條的但書規定,這份保險契約仍然有效,保險公司必須賠付。
其他選項深入解析
(A)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法規情境: 此敘述在特定情況下是正確的法律效果,但僅為一般原則的例外情況。依據《保險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簡單生活例子: 李小姐發現自家倉庫已經開始漏水造成損害(危險已發生),但她假裝不知情,趕快向保險公司投保。由於只有李小姐知情,保險公司一旦證明此事實,可以主張不受契約的約束,即不負賠償責任。
(C)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法規情境: 此敘述是《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的契約解釋原則。該原則用於當保險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採取的解釋方法,以保護弱勢的被保險人。它不是直接用於處理「危險已發生或消滅」時契約效力的規定。
簡單生活例子: 如果保單中某個理賠名詞有兩種解釋方式,其中一種對客戶較有利,另一種對保險公司有利。如果發生爭議,法律要求必須選擇對客戶(被保險人)最有利的解釋。
(D)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法規情境: 此敘述是正確的法律效果,但僅適用於《保險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的特定情況:「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簡單生活例子: 某保險公司已經知道客戶要投保的飛機已經安全降落,風險完全解除(危險已消滅),但仍收取了保費。此時,由於只有保險人知情,客戶可以主張這份契約對他不具約束力,並要求退還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