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地指的是專供水利用途的土地,包括灌溉、排水、河川堤防、水庫及相關設施用地。這類土地的使用與管理有別於一般農地或建地,主要目的為公共水利設施安全與灌溉管理。
那些水利地可以申租?
- 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
- 原提供水利設施使用,經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水利功能。
換句話說,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的土地,如灌溉渠道、水庫、防洪堤、防洪排水溝旁邊的土地,主要是維護公共水利功能,因此 不能隨便出租或私人使用。水利地是公共財產,國家水利事業的需要優先於私人利益。

水利地出租方式與例外情形
原則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六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 各級政府機關業務需要或公用事業需用。
- 原農田水利會投資或出資成立之企業,或捐助(贈)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業務需用。
- 原有租賃期間屆滿,未達六個月。
- 經公開標租未能標脫,有人申租,並願按標租底價及條件承租。
- 年租金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 住宅主管機關依住宅法設立或委託之專責法人或機構,興辦社會住宅需用。
對一般自然人來說,如符合為續租、標租不成、或是年租金未達新台幣十萬元,則有機會可免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
年租金計算原則
- 標租土地:
承租人原本按得標標價繳年租金,但如果土地申報地價變動後,原租金低於新計算標準(地價的5%),尚未簽約者,改按新標準計收;已簽約者,從變動當月起調整租金。 - 土地加建築物:
原本按得標標價繳年租金,但若土地申報地價或房屋課稅現值變動,使租金低於申報地價5%加房屋課稅現值10%的標準,尚未簽約者按新標準簽約;已簽約者,自變動當月起調整。
承租不動產不得作下列使用:
- 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使用。
- 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 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但按前述現狀辦理標租者, 不再此限。
- 殯葬相關設施。但土地使用分區為殯儀館用地或編定殯葬用地,現況已供殯儀館、禮廳及靈堂使用辦 理現狀標租者,不在此限。
- 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或儲放危險物品及違禁品。
- 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 於室內施放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明火、喧囂擾鄰及製造環境髒亂汙染等行為。
申租應附文件:
- 身分證影本
-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土地/建物最近三個月內 登記謄本
- 土地最近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
- 申租地地籍位置圖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八個月內正 本)
- 申租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整合切結書(須加蓋印鑑章)及立切結書人最近 1 年內印鑑證明。
- 原租約(續租時檢附)
結論
不是所有水利地都能租。
只有不在水利設施範圍內,又經公告廢止水利功能的非公用事業用土地,才可以申租。
這樣才能確保灌溉和防洪不受影響。
申租其實不難,但也不簡單。
先查土地謄本,看管理機關和年租金是不是超過十萬,再去找主管機關確認承租流程,最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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