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8|閱讀時間 ‧ 約 8 分鐘

魔鬼代言人還是良心律師?

    只要是人,即使是瘋狂殺人魔,都享有基本人權,我想這我們或許情感上無法接受,但理性上都可以同意。訴訟上權利是基本人權的一環,這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象徵。所以,只要是人,即使是瘋狂殺人魔,都享有訴訟上權利,這一點應該是我們的共識。
    現在的問題就是,什麼是訴訟上權利(以刑事被告而言)?
    我就不講專業用語了,白話地說,訴訟上權利就是要防止被告受到違法審判,像是被刑求、被歧視、法官有沒依證據與事實判案、被告有沒有充分表達意見、被告有沒有得到與罪行相當的量刑…等等,要點很多,總之一句話,最主要就是要避免被告受冤,不只是無罪變有罪那種冤,輕罪被重判、或是無罪但在訴訟過程受到基本權如自由或人格上損害等情況,也包含在內。
    而上面這些事只有律師辦得到,所以有律師協助辯護也等於是基本人權之一,但是有些人請不起律師,國家就會設立單位提供義務律師給被告(即使是瘋狂殺人魔),以保護他訴訟上權益。
    我們再整理一次:
    人(即使是瘋狂殺人魔)都享有基本人權→訴訟上權利是基本人權之一→保護被告(即使是瘋狂殺人魔)的訴訟上權利只有律師才辦得到,所以有律師幫忙辯護也是基本人權→有些被告沒有律師,國家就會派律師幫他辯護(即使是瘋狂殺人魔)→律師的責任是保護被告訴訟上權利(不是別的)。
    上面的結論應該是邏輯簡單清楚,我們假設所有人都同意,接著來討論今天的主題。雖然主角是近日議題焦點黃致豪律師,不過我建議大家不用把重心放在這位律師個人身上,而是「這類人」。
    第一個案子:劉志明強盜殺人案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28/1267790/「判無期違背正義」 他性虐殺女劫車判死刑
    上面的新聞對於案件內容敘述難得中肯翔實,沒有煽動情緒,值得一看,本案案件事實簡單明瞭,大家如果懶得看判決書,就只看這則新聞也可以。
    https://goo.gl/6aGn3y 判決書連結(點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辯護人有三位,以黃致豪為代表,判決書中辯護人的發言(含被告抗辯)視為辯護人共同立場。在審判中辯護人說了些什麼呢,我整理如下:
    1. 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前審以被告有情感性精神障礙跡象,為此聲請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為「無『情感性精神病』之診斷,其行為時並未患有情感性精神病…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辦識而行為之能力並無顯著缺損或降低」。
    2. 辯護人:被告可能係因案發前所飲用之酒類造成其於行為時辨識、控制能力明顯減損,甚或欠缺之情況為由,聲請再就此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為「被告犯案前雖有飲酒,然其為本案強盜殺人犯行及其後續之滅證行為之過程中,思考、判斷及行動能力均未因酒精而受明顯影響,而猶處健全狀態,被告辨識行為違法性之能力,及依辨識而行為能力並無顯著缺損、降低甚或欠缺之情」。
    3. 被告之辯護人:被告所犯強盜殺人罪應有刑法第19條所稱辨識、控制能力明顯減損,甚或欠缺之情況,縱認被告並無該條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量刑對被告量處死刑亦屬過重。
    4. 辯護人以被告罹患「酒精使用障礙症」,係屬精神衛生法所明定之「酒癮」此一法定精神病,再以前述「人權委員會」決議抗辯不得對被告判處死刑,尚嫌無據。
    5. 被告前經高榮鑑定符合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然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並非精神疾病,且無精神醫療介入治療之空間…然被告之辯護人猶屢為被告辯護稱: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仍得以宗教信仰,團體關懷方式獲得改善…。
    6.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在看守所之考核評分逐漸提高,已由最初之丙等提升為乙等,顯見被告在此段期間中持續反省,被告應有教化可能。惟被告並無特殊表現及獎懲紀錄,所得分數即管教人員依其表現評給之普遍性分數…辯護人以被告服從監獄管理之表現,逕謂被告有教化可能性,顯非的論,並不可採。
    7. 辯護人復片段擷取高榮精神狀況鑑定書…、證人汪啟疆所證…、凱旋醫院臨床心理報告…若能服刑,加上節制飲酒並學習情緒調控,再犯類似錯誤可能性會降低」、及援引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所載「被告兵籍資料無記載服役期間之違規紀錄」等語,作為被告有教化可能性之論據…由被告前已曾因詐欺案二度入監服刑,合計實際服刑期間逾2 年,被告卻於出監後3 年餘即違犯本案,及前已認定之被告因本案遭監禁以來,未有明顯之改變而係一貫之沉默、甚至冷漠各節,適足徵監獄及看守所對被告之教化效果極為有限,被告難有因長期監禁改善更生之合理期待。
    好的,從上面的整理我們應該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審判中的律師在做些什麼事呢,維護被告訴訟上權利嗎?看起來並不是,因為案件事實清楚明確,沒有冤罪之虞,司法機關也沒有侵害被告基本人權。我們看到律師在做的,只是
    無所不用其極地在幫被告逃死而已
    最重要的當然就是說被告有精神病,要鑑定,這一點是法律上規定的,姑且就當作算保護被告訴訟上權利吧,不過實務上的事實是我們都知道大部分律師是明知被告沒有精神病也要想辦法拗到有,鑑定再鑑定浪費司法資源。這一招沒用的時候,再來就是(犯前)喝酒或吃藥,這是那些廢死律師的SOP。如果再沒用,後面就會看到越來越多荒唐不經的手段了,所以我才說「無所不用其極」。
    以上面這這個案子來說,就如各位都看到的第三點,當精神病和飲酒都被法官打槍之後,律師還可以說「即使如此死刑亦屬過重」,*沒有任何論述*。第四點,明明只是犯前喝酒,偏要把他拗成「酒癮」(被告有沒有酒癮你律師會不知道?不能調查?);第五點是最誇張的,連「反社會性人格」都可以拿出來講,如果這一點真的給他成立的話,那刑法也可以丟掉了,因為大半犯重罪的人都是具有反社會性人格,以後殺人免死,犯任何罪行也都送感化教育療養院就好了。還在那邊扯什麼宗教信仰團體關懷,一個對社會卓有貢獻的老師這樣被虐殺,你在那邊說殺人犯要宗教信仰團體關懷就好…。到最後連在看守所考評丙變乙,當兵時沒有違規紀錄都用上了,不知道各位看起來感覺如何,至少我是覺得哭笑不得。
    一個案子就整理了這麼多東西,花了很多時間,其他案件我就不多寫了,其實內容都大同小異,除了上面那些精神病、飲酒用藥的抗辯,常見的還有就是把責任推給被害人或盡可能讓被害人分擔(例如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6082 絞殺前女友母女黃麟凱死刑定讞 這個案子),即便是扭曲事實。至於像那種把罪行歸咎於兇手的家庭父母兄弟姊妹朋友同學乃至於社會大眾,說你我都推了一把的,那還算好的了。我們也三不五時可以在媒體上看到某些「人權律師」為殺人犯講的令人噴飯的言論。
    其實我在看判決書之前大概就知道內容會是什麼了,黃致豪律師的專訪會講的話、塑造的形象,我也不用看就猜得到了。然而不管這些人怎麼在台面上打高空唱高調,你實際做的是什麼,事實都記錄在那裡。
    你說這樣的人究竟是魔鬼代言人還是良心律師呢?我想都不是,因為他們並不邪惡,但是也不專業,或者說他們在做的不是律師的本職,律師只是他們的身份,他們不是在為法律、正義服務,他們只是利用國家制度所賦予自己的權力,以及社會影響力,在為自己的廢死教信仰奉獻而已。
    如果說兩者真的要選一個,那我會說他(們)還是比較屬於「魔鬼代言人」吧,因為不管其動機是什麼,他們在做的就只是無視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與情感,無所不用其極(再說一次)地幫殺人魔求活而已,會被冠上這種稱號也是可以理解的。不過他們會把它當成是耶穌頭上的蒺藜冠,這就是宗教狂熱者恐怖(有時候也可算是令人「敬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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