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個刑事司法制度的程序,就是疑犯被捕後的權利,和普通法的「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因此,所有的檢控官(以至任何的法律工作者),基於其維護這個制度和公眾利益的責任,其實都應該維護疑犯的權利。這個維護最平常的體現,當然是在檢控官給予警方的法律意見上,但同樣,也可以體現於對公眾的法律常識普及教育上。
相信不少人都無法理解,為何普通法會給予疑犯和被告這麼多的保障。但任何稍為涉獵刑事檢控的人,都應該有一種謙卑,明白我們是多麼容易根據手上殘缺不全的證據,就先入為主的將人治罪。有時候就算表面的證據有多充分,最後也可能冤枉了部分疑犯。事實上,就算普通法已經給予疑犯充分的自辯權利,給予被告「無罪推定」的保障、要求控方充分披露手上所有證據和證明被告的犯案至「毫無合理疑點」,案例中仍不乏錯判誤判的例子:例如數十年前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的疑犯,在數十年後的 DNA 測試中被證明其實並非真正的兇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