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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亨利八世的王后凱薩琳跪求不要離婚-為什麼一國之君想要「離個婚」這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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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年,凱薩琳43歲,熱戀中的亨利開庭要休掉凱薩琳。
他要讓安坐上后位,要讓他們的子嗣成為婚生子。
中古世紀“幾乎”沒有「離婚」相關法律,天主教的《教會法》更不容許「離婚」,因為婚姻是上帝擔保的盟約。
(極少數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但有非常嚴苛的離婚條件,且不准許再婚。)
與其說是「離婚」(divorce),亨利追求的其實是「婚姻無效」(annulment)。
  • 「離婚」是指承認該段婚姻合法有效,但想要終止這個婚姻。
  • 「婚姻無效」是指從頭到尾就不承認這段婚姻曾經存在過,也就是這段婚姻一直都不合法。
根據《教會法》,有效婚姻有兩個必要條件:
  • 一男一女要先口頭宣誓,男願娶,女願嫁。
  • 接著,必須圓房。
灰色地帶的第三個條件是:
  • 不得近親通婚 (姻親也視為近親,例如:兄弟之妻)
但是,歐洲貴族視婚姻為鞏固權力手段,因而時常有近親通婚的現象。
根據《教會法》,若有人想要近親通婚,教宗有權「分配」他們的婚姻,亦即允許與已故配偶的兄弟姐妹結婚。「分配」一詞,可以簡單想成教宗「發給想要近親通婚的人許可證」或是「發再婚許可證」。
時候人們會不知道自己的婚姻已觸犯「近親通婚」多年,那他們有兩條路可以做選擇。
  • 取得教會同意,婚姻就會就地合法。
  • 申請「婚姻無效」,夫妻二人可以分開,當作一切不存在,那他們就有再婚的權利。(這便是亨利所追求)

凱薩琳沒有做錯任何事,不符合被離婚條件。「因為王后生不出兒子就離婚」這條法律更是不存在。
所以亨利使用「婚姻無效」這招,他徹、頭、徹、尾不承認婚姻曾經存在。
亨利為了使「婚姻無效」,回溯源頭去質疑他與凱薩琳這段婚姻本身的合法性。
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
──《利未記》 20章 21節
亨利引述《聖經》《利未記》「弟娶寡嫂則無子女」的片段,並說:
凱薩琳高尚賢慧,無處可挑剔。如果再給我一次機會,我還是會娶她。但是與凱薩琳的婚姻,一開始就違反神的意志,我們的婚姻遭天譴,迫害我身心靈,使我靈魂不安。這場婚姻,使我一直活在罪惡之中啊!
他的演說慷慨激昂,只差沒聲淚俱下,邊讚美凱薩琳的美好,邊將自己描繪成被命運捉弄的可憐受害者。
兄弟住在一起,若其中一個死了,沒有兒子,死者的妻子就不可出去嫁給陌生人。她丈夫的兄弟應當盡兄弟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 《申命記》 25章 5節
但因為《利未記》與《申命記》互相抵觸,《申命記》 支持弟娶寡嫂這個論點,所以亨利故意在凱薩琳是否處女大做文章。
二十幾年前想娶凱薩琳時,可不是這麼說的。
亨利提出將凱薩琳改稱為「威爾斯王妃」(dowager princess of Wales,dowager 為遺孀)。亨利只願給凱薩琳「亞瑟的遺孀」這個封號。
這對凱薩琳無疑是侮辱,難道這二十年來都是在跟弟弟睡覺嗎?
被唱名的凱薩琳在熱烈的鼓掌聲下進入法庭,足以說明她有多受英國民眾的愛戴。
還未開口,凱薩琳一個move走至亨利面前,在他膝前下跪。開始用她的「破英文」哭訴:
我是一個可憐的女人,一個在您的國土上,無依無靠的外國人!我是哪裡得罪您呢?我一直都為您喜為您悲,愛您所愛,與您同仇敵愾,哪怕是最微小的事情,全都服從於您,也從未使過任何小性子。
亨利試圖將凱薩琳拉起來,凱薩琳又跪下去:
我對天發誓,我們結婚的時候,我還是處子之身,一根寒毛都沒有被男人碰過!
凱薩琳跪求亨利
The Print Collector/Getty Images
亨利就已經夠狗血了,凱薩琳誇張的表演更是搶盡鋒頭。
亨利兩次試圖將凱薩琳拉起,但凱薩琳死活不站起來。凱薩琳挹注生命在這場官司,在公眾視線下,渾身解數表演什麼叫做「絕對服從」。
或許有點丟臉,但她毫不介意。凱薩琳要將小事化大,大事化巨,要將婚姻戰爭拉到教宗裁判的層級。
亨利在眾目睽睽之下只能勉強答應。
凱薩琳隨即站起,對亨利行禮,她獲得她想要的東西後,任憑法庭內要求她停步的呼喊,她頭也不回離去:「反正在這裡(英國法庭)打官司,對我來說是不公平的戰爭,不需跟這些人浪費時間。」
凱薩琳事後的心情有點複雜,她必須捍衛自己的后位,不光是為自己,也是為了她的女兒。若她的后位被註銷,那她的女兒會淪為私生子。
在日後的法庭,凱薩琳屢屢在公眾場合對亨利下跪,無奈怎麼哭求,終究改變不了她的命運。

離婚官司提升到羅馬教廷,亨利除了將臉丟到國際之外,想著也沒那麼嚴重。(亨利的姊姊瑪格麗特都鐸也才剛剛離婚成功。)
教宗批准「婚姻無效」不算少見,亨利的姊姊瑪格麗特都鐸也才剛剛離婚成功,更何況亨利曾數次捍衛教廷,還被前任教宗利奧十世(Pope Leo X)誇為「信仰的捍衛者」,跟教廷關係麻吉麻吉的,只要跟教廷談談「有孕育能力的新后對國家的益處」應該很快就批准了!
事情並不如亨利想像容易,亨利去信通知教廷,要求教宗務必從不正當婚姻中,拯救他這個活在罪孽之人,並將再次擁有正常婚姻的資格重新賦予給他。
經過深思熟慮,亨利和他的幕僚們提出了兩個主要論據,來質疑亨利與凱瑟琳婚姻的合法性:
  • 因為《聖經》中《利未記》譴責弟娶寡嫂,所以亨利的婚姻「近親通婚」牴觸《神聖法》(divine law)。
  • 「近親通婚」由《神聖法》所規範 ,教宗可以分配婚姻之權是由《教會法》賦予。而《教會法》(canon law)不得凌駕於《神聖法》,所以教宗無權對「近親通婚」進行「分配」。
亨利對《利未記》的解讀飽受批評,《聖經》有四、五處支持弟娶寡嫂的行為。例如:《創世紀》 第38章 第8節「你當與你哥哥的妻子同房,......,為你哥哥生子立後。」等等。
神職人員大都同意《利未記》與《申命記》是可以在不違和的狀況之下殊途同歸的,他們認為應當如此解讀:
你不能染指兄弟之妻,但這是兄弟還活著的情況下。若是他死了,那可以娶他的老婆沒關係。
人為的《教會法》位階低於上帝的法律《神聖法》。若有《教會法》抵觸《神聖法》,該《教會法》是可以被廢止的。宗教改革期間不少《教會法》因而被廢止, 所以這不算不常見。
但是,教宗分配近親通婚已是常見的「習俗」,各國王宮貴族都樂於使用這項功能。
像是1500年,教宗亞歷山大六世就曾允許葡萄牙國王艾曼紐一世與他已故妻子的姐妹結婚,使他們婚姻合法化。
二十幾年前,亨利和凱瑟琳的婚姻也是這麼合法化的。
亨利眼看官司就要打輸了,又故意將戰爭拉到一個新層次,大打模糊戰。他的論點是:
近親通婚違背《神聖法》,如果前段婚姻已經有圓房事實,那教宗無權再進行分配婚姻;如果前段婚姻沒有圓房事實,教宗才有權分配婚姻。
支持他論點的背後是中古世紀邏輯:
是否圓房是婚姻的兩個必要條件其中之一,而人們會對近親通婚感到忌憚,大抵是因為性關係的存在。
若與亞瑟有圓房,那表示亞瑟與凱薩琳婚姻成立,教宗無權去分配凱薩琳的婚姻,亦即凱薩琳無權獲得與已故丈夫兄弟結婚的「再婚許可證」。
亨利在1528年搜集1501年間凱薩琳與亞瑟婚期傳出的八卦,已經事隔二十多年,舉證不易。
亞瑟婚後隔天曾向僕人要麥酒喝並說:「我整晚一直在西班牙迷霧之中呀!」(凱薩琳是西班牙人) 「有老婆真的是太棒惹!」
這種搬不太上臺面的小道消息都成為亨利在法庭上攻擊凱薩琳的武器。
但教廷並不太隨之起舞,天主教徒幾乎一致認同教宗有權在《聖經》爭議之處釋義,並以教宗解讀為最後依歸。因為這是耶穌賦予聖彼得(第一位教宗)的權利,而且凡是教宗曾經處理過的案例,未來也可以依循舊例交給教宗處理。
亨利這時又改口:「很多案例是被教宗分配婚姻沒錯,但也沒有人跟我的處境是一模模一樣樣的呀!」
近年的案例,是有人想與叔叔的妻子結婚的,或有人想與妻子的姐姐結婚,這些案例與亨利的案例確實不太一樣。
然而,十三世紀就有教宗分配弟娶寡嫂的案例,該教宗是相當具有權威的諾森三世(Innocent III),該案例受到莫大重視,甚至入了《教會法》,這無疑是往亨利臉上潑水,將亨利陷入泥沼,要嘛接受教宗的分配,要嘛退出教會。
事情從單純的國王離婚官司,演變成教宗權利的爭論,導致英國教會從羅馬教廷分裂。

亨利的生理時鐘正在滴答前進,教廷卻一再推托。他們給的理由是,他們要仔細鑽研《利未記》釋義,才能做出裁判。
事實上,現任教宗曾被凱薩琳的侄子查理五世(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俘虜過,還心有餘悸,根本不敢開罪凱薩琳與她強大的娘家,而且馬丁路德活動與宗教改革在歐洲百花齊放,教宗在敏感時機不敢輕舉妄動,所以才百般推委。
正當亨利與幕僚一籌莫展之時,1529年亨利從安得到靈感。安將廷岱勒(William Tyndale)的著作《基督徒的順服》(Obedience of the Christian Man)送給亨利,亨利讀了之後茅塞頓開,並說:「全世界的國王都應該拜讀此書呀!」
廷岱勒的著作《基督徒的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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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說道:
國王應該是領土上最有權的,國王還需要服從教宗是可恥的。
國王是一切的裁判,而沒有人可以裁判國王。
1531年,亨利與羅馬教廷決裂,宣布自己是英國教會的元首。
一個禮拜不到,他就擺起教會生意,賺到當時的100,000英鎊。(現100,000英鎊是3,682,000臺幣,但古代幣值應該更值錢)。
同年凱薩琳被逐出宮廷,這是她與亨利最後一次見面。她的舊房間都歸安所有。
安現在除了沒有王后名號之外,實際形同真正的王后。

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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