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原愛與江宏傑-沒有完美的婚姻,但兩人將會是好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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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讓人人稱羨的模範夫妻,自從三月出現婚變傳聞以來,就一直有兩人會離婚的傳聞。福原愛抱怨江宏傑的家人不好相處,卻又被日本狗仔隊拍到與其他男性友人在日本約會,讓旁人對這對夫妻的家務事完全摸不著頭緒。
其實在結婚前,因為他們倆的年收入相差了大約37倍,這段婚姻並非完全被看好,但看到兩人在節目上恩愛的模樣讓人以為他們之間的相處確實相當融洽也沒有太多大家擔心地位問題。事到如今卻以這種方式結束婚姻也是大家始料未及的。
高雄地院在7月8日的離婚判決結果出爐,確定兩人結束婚姻,孩子監護權為兩人共有。
之前還挺多人喜歡這對夫妻的,但自從出現離婚傳言以來,聲量都有下滑的趨勢,尤其是福原愛,因為被拍到在離婚前就與人約會,讓她的個人形象嚴重受損。江宏傑一方則是被大眾審視婚後究竟是否該跟父母同住

離婚一定要上法院嗎?

台灣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打官司才可以離婚,倘若兩人都有離婚意願,會比較鼓勵私下簽字找兩個證人到戶政機關辦理就好。會鬧到要上法院這麼嚴重往往都是為了孩子的監護權離婚財產。目前看起來兩人也對判決結果感到滿意,不需要走到二審甚至是三審。但如果是運氣比較不好,遇到帶著仇恨的怨偶,恐怕官司打了十年還無法離婚。所以還是會建議想離婚的朋友最好先找專業律師諮詢,把可能遇到的利弊問題跟手中籌碼做過整頓再進行協商或訴訟

共同監護是什麼?為什麼法官不太鼓勵?

共同監護顧名思義就是父母離婚後兩人都同時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往後孩子不論是要讀什麼學校或做更改姓名此類重大決策,要兩人達成共識才被允許。所以這種監護方式比較建議和平分手的父母選用離婚時如果互相懷有恨意往後碰面時也很難做出對孩子最有利的決策(與其說是為了孩子好倒不如是在爭一口氣)。
以前的法官會認為孩子就算父母離婚還是應該要得到同時來自雙方的關愛與監護,在平等的狀況下成長,但近年來越來越多父母都將孩子用來作為傷害對方的工具,所以開始傾向「單方監護」,而另一方擁有「探視權」。

共同監護的小孩子要父母家輪流住嗎?

兩人都有監護權,但孩子無法一分為二,究竟要和誰住才會公平呢?其實就算是共同監護孩子大致上還是會只固定與一位監護人住在一起,尤其對於太過年幼的孩子而言,整天換居住地不但要重新適應周遭與生活環境,更會對心靈上產生負面影響。故共同監護其實給人的感覺與單方監護不會相差太遠,只是關於孩子重大決策還是得由兩人一起商議。當然,孩子稍微成長後希望父母家輪流住或搬到另一位監護人的家中定居在法律上也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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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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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算將名字改回來,戶口名簿上還是會寫著改名紀錄。往後她如果有子女依然還是可以由此得知母親過去曾經叫什麼名字。兩者相較之下,感覺鮭魚這名字實在還是好聽很多!
就算是室友也會有些許生活上的交集,這樣不聞不問的狀況實在讓人難以相信兩人有夫妻關係。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就能適用在這樣的狀況下。尤其檢疫期間妻子的不聞不問,更能凸顯出兩人的婚姻問題。
除了748施行法第二條提及「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他規定包含年齡、證人以及後續生活、離婚等,都與異性戀大同小異。並且第七條特別強調「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換而言之,就是一次只能有一段婚姻關係,不能同時擁有法
大家都知道要告成通姦罪,必須要有充足的「性交證據」。有些受害者的配偶為了取得證據,不惜闖入汽車旅館的客房內,最後不但通姦沒告成,還被反告了妨害秘密罪,順帶一提,這刑責是3年以下,比通姦罪來得更重。為了讓通姦者被關一年,卻甘願自己冒著被關三年的風險嗎?這恐怕有點不符成本吧?
會這麼規定的原因其實也是因為「沒人能夠確定受到損害的範圍」,打破一個玻璃杯和撞壞一輛名車的損害程度很明顯差了好幾倍。但法官不能拿「玻璃杯太便宜沒必要計較那麼多」或「名車太貴一般人賠不起」就判免賠。只要有人提出民事賠償,不論金額,都必須受理。民法沒有所謂的「微罪不舉」。【延伸閱讀:便宜主義—微罪不舉(
平常上班時間在公司任由老闆差遣,好不容易熬到下班時間可以回家放鬆,卻因為無視老闆的信息被依照公司規定開罰或扣薪水。讓員工們欲哭無淚。 「有時候就真的只是在忙或是要兼差其他工作沒辦法回,就饒了我吧!」 雖然這麼比喻好像有點奇怪,但看在筆者眼裡,這樣的僱主有點像碰上控制慾望過強的恐怖情人而跑來找我們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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