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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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破綻條款,讓不符合法定事由的婚姻仍有裁判離婚之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更確立新見解:雙方均有責任時,均得請求離婚,無須比較過錯輕重。本篇完整解析破綻主義內涵、憲法保障依據及新舊見解的實際差異。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後五款裁判離婚事由包含:意圖殺害、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及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確定。本篇逐一解析各款構成要件、舉證重點與除斥期間,協助當事人評估自身婚姻處境,了解法律救濟途徑。
協議離婚談不攏,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十款法定事由,本篇介紹前五款: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虐待直系親屬及惡意遺棄,逐一說明構成要件、除斥期間與常見實務爭點,協助讀者釐清自身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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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6.05.23修正公布→97.01.09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不忠、虐待、遺棄、犯罪、疾病等)(97.01.09修正公布)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3條 (裁判離婚之事由及限制(一):不忠之情事)(19.12.26制定公布)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4條(裁判離婚之事由及限制(二):犯罪之情事)(19.12.26制定公布)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102.12.11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5條之1(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依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102.12.11修正公布) Ⅰ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85.09.25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55條之2(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選定父母以外之人)(85.09.25增訂公布)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法官於去年作成的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言明,雖然關於唯一有責的配偶不能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完全剝奪仍有過度限制的問題,而該判決作成至今,對於實務有何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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