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2/08/01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那些被社會遺忘的角落——台灣獄政工會與受刑人的二三事(下)

    |撰文:陳采婕、鄭立楷、劉子嘉
    在上一篇報導中,我們得知了獄政工會的運作,以及第一線工作者在勞動環境所面臨的困境,而接下來的這篇報導將會以他們的角度出發,討論關於受刑人人權的各種議題。對於受刑人在食衣住行上的規範,身為管理員的兩人怎麼看待這些制度?面對台灣監所普遍超收的問題,他們又有什麼想法?矯正人員作為司法體系的末端,理解犯罪的視角也有所不同,本篇文章企圖透過獄政工會的採訪,呈現判刑過後的監所面貌與制度走向,期待能夠帶給讀者不一樣的視野。
    攝於宜蘭監獄門口
    攝於宜蘭監獄門口

    會客菜存廢——監獄飲食問題
    生活不外乎食衣住行育樂,在「食」的部分,高牆內外的流通並不是那麼順利。對於外面送進來的飲食,為了杜絕違禁品及衛生安全考量,監獄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像是不能有液體,湯湯水水都要倒掉,梨子這類含糖量高的水果因為可以釀酒,所以也不能送進監所。
    然而,林常務提及,這些規定有不合時宜之處,舉例來說,過去因為有人在大腿骨藏鈔票,而監獄是不能有金錢流通的,擔心會有收買或賄賂的問題,所以爾後飲食有了要「去骨」的規定。然而,當去骨的規定變成連海鮮都要去刺,或是之前有家屬送豬尾巴進來,也被要求去掉一段一段小小的骨頭,其實就已經與原先禁止的目的相去甚遠,僅是為了形式上符合規定,而徒增監所工作人員和家屬的困擾。
    禁止的規定也往往標準不一,之前有過綠色的情人果可以,但紅色的情人果不行,理由是看起來像在吃檳榔、「觀感不佳」。可以看出,飲食的規定仍不免主觀評價的介入,是誰的觀點決定何謂「觀感不佳」?又是基於什麼理由,可以因為觀感不佳而限制受刑人的權益?這些都是飲食規定背後應該檢討之處。
    由於過去監獄的飲食條件極差, 因此存在「會客菜」制度,業者會在監獄附近開設餐廳,菜色依照監獄的規定,製作讓家屬能夠送進監獄的會客菜。過往送一次會客菜,即使家屬本人沒有來會客,也會視為一次會客,後來在倡議團體的反對下才改成不扣會客次數。然而,這個改動卻造成大量會客菜送進監獄,有時候甚至多到沒空間、必須將菜餚放在地上,造成監所工作人員很大的負擔,也發生過因為天氣炎熱、食物腐壞,導致食物中毒的情形。而業者一盤一盤地送,也已經跟當初會客菜「社會支持」的目的背道而馳,變成同學叫來社交、甚至業者營利的方式,而不再是家人或社會的支持。
    宜蘭監獄外的會客菜業者
    林常務提到,之所以存在會客菜制度,其實是過去監所內飲食問題的回應,或許在重新檢討監獄的飲食問題之後,會客菜能夠回歸它真正的目的,讓家人會客時送來支持即可,而不是現今變調的模樣。

    監所內的強制作業——學習技能還是侵害人權?
    在去年年底,大法官釋字第812號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侵害人身自由,其目的也可以透過現況下監獄開辦的各種技能訓練課程達成。然而,在宣告自由刑以外的強制工作違憲的同時,大法官卻沒有重新檢視上述監獄內的教化課程、技能訓練以及一般作業是否合理?如果強制工作違憲的話,那監獄內勞動的正當性又是什麼?
    對此,林常務表示,監獄內的勞動問題,其實最終還是要回到對於刑事政策的通盤檢討,我們如何看待犯罪矯治?要重新思考犯罪矯治是否是刑罰的目的,以及犯罪矯治想要達成的效果究竟是什麼。
    現今監獄內的作業往往以「養成勤勞之習性,習得一技之長」為目的,然而,林常務質疑這個目的與犯罪矯治的關聯是什麼?我們期待的究竟是避免未來的犯罪,還是一個勤勞的人?一個勤勞的人是否就必然不會犯罪?
    進一步而言,現況監獄的作業班也無法真正達成「習得一技之長」的目的。呂理事長提及,由於會進來監獄的廠商,都是人力密集而低技術的工作,因為廠商本身無法負擔高成本、低技術的勞力,才會來找低成本的監獄,例如摺紙蓮花、灌泡泡水、摺紙袋等, 像是由於宜蘭盛產三星蔥,廠商有洗蔥的需求,但很難聘到人力,因此宜蘭監獄便有所謂的「洗蔥班」,可是這其實對「習得一技之長」並無任何助益,也對出獄之後的就業毫無幫助。
    為了推動與當地產業的接軌,每個監獄往往會有各自的特色自營作業,例如金門監獄做麵線、屏東監獄做醬油等等。然而,為了追求產值,這些往往是監獄裡少數本就擁有該技術的人在從事,技術既有的門檻仍然存在,並沒有透過技能訓練來弭平。林常務便舉例,比方說烘焙,監所往往不會找完全不熟、連攪麵粉都不會的人來這個單位,都是遴選本就有烘焙技能的人,因此也沒有所謂「學習」一技之長,只是本來就有一技之長的人繼續做,沒有一技之長的人仍然沒有。
    而對於何謂「一技之長」,監所內的想像也與現實社會脫節。舉例而言,許多監獄會投入在地的夕陽產業或是乏人傳承的手工,以延續在地特殊手工和產業的命脈。對於地方產業而言,注入了新的人力,但對於同學而言,出獄以後只能從事這些夕陽產業、作為唯一的傳人,其實是使他就業的處境更加艱難。除此之外,監獄有許多課程是不合時宜的,像是有電腦班訓練一分鐘可以打多少字,但在有專業逐字稿軟體及許多科技的當今,對於人工打字的需求幾乎不存在,這個技術無法與社會接軌,對同學出獄後的幫助甚小。
    林常務表示,監獄在這部分往往過於保守,只敢找看似很安全的工作來做,但他認為監獄應該重新盤點哪些技術已經過時 ,回過頭來重新設計課程,以實際反映社會上的就業需求,例如很多同學會在監獄裡偷刺青,會畫畫的同學也很多,或許能夠成立刺青班,同學也可以付費請會刺青的同學刺青。像這樣監獄內就存在供需,而且同學真的習得一技之長,出獄後有一些資金、開一個小店面就可以開始營業的技能,可能才是真正能有幫助效果的,而監獄不應該因為保守及害怕改變而不付諸行動。

    累進處遇與假釋制度——優惠?鼓勵?還是折磨?
    現今監獄存在所謂「累進處遇」制度,將受刑人分成四級,隨著受刑人的表現累積分數,分數達標即可升級,每升一級,相對的處遇會更寬鬆一些。只是,看似完善管理的設計,其實造成了許多問題,林常務便表示,累進處遇制度就像是「好寶寶卡」,如同超商集點一般進行:「這個措施會極度造成受刑人的陽奉陰違,他表面做的很漂亮,但是私底下,因為你不確定性太多了,所以他不斷的、想盡辦法的積極配合你的同時,就造成他嚴重的監獄化,而不利於社會化。」
    假釋制度也有類似的問題,由於假釋的標準不明確,不同監所間的標準都不相同,而且常常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當有社會新聞、媒體大肆報導的期間,假釋就非常困難。假釋的標準也有很多問題,像是林常務就曾遇過有人因為「本次犯罪持有的毒品量太多」而被駁回假釋。但這是判刑的時候給的評價,假釋應該是看服刑期間的表現,現況卻重複評價犯行,並不合理。
    此外,假釋與否由法務部決定,也長期被批評是「球員兼裁判」,法務部同時身為管理方及裁判方,如果受刑人在監所曾經有申訴過,就可能因此被標註而不利於假釋審核。林常務認為,應該參考加拿大或是美國,透過外部的機制、人員來評估,同時也能提升監所更努力教化的意願,讓假釋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現今監所內負責教化工作的教誨師,除了輔導受刑人,還必須做能否假釋的評估。一位教誨師需要負責協助五百多位同學,按照規定,同學每個月需要接受一次的個人教誨,而教誨師一個月上班22天,相當於一天最少要面對二十位同學,每位都要做記錄,如此沉重的負擔,導致所謂「輔導」只能流於形式,更顯示出監所內的「教化」接近不可能。
    「名為教誨師,你看他的職掌,不如叫作沙丘裡面的精算師。」林常務直言。
    教化資源的嚴重不足,是台灣監獄的一大結構性問題,而假釋制度的不確定性,其實也造成了同學和家屬很難過的煎熬。「常常接見的時候,家屬就講說『啊你不是報假釋了?那你怎麼沒過?是不是表現不好?』同學就百般解釋說『我真的有好好在裡面怎麼樣』,或是家屬一直盼不到,接見室就看到老人家在那邊哭。」林常務向我們形容所謂煎熬的場景。假釋被駁回要經過四個月才能再報,什麼時候會准沒人有把握,這樣的心情起伏等於是監所裡的不定期炸彈,對管理員而言,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因而他們希望能夠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並改革假釋制度,如果受刑人一定時間都沒有違規,就可以縮刑,如此一來,可以避免累進處遇制度造成的監獄化、假釋制度的不確定性造成的煎熬,並且讓同學在裡面也有一個具明確標準的、可以努力的目標,家屬也可以給予鼓勵。

    監獄的目的——到底什麼是「罪」?犯罪矯正的功能又是什麼?
    關於犯罪矯正的功能,往往被與醫療或是道德評價混淆,像是忽略毒癮跟酒癮牽涉的醫療問題,以及往往以懲罰、符合輿論要求作為目的,但社會的失能,以及社會能否接納更生人等等問題,則容易被忽視。「我覺得犯罪矯正是一個大哉問,因為他也非常困難,各層次、各面向。」林常務說道。
    以「超收」為例,台灣監獄長期存在超收的問題,佔多數的受刑人是因為酒駕或毒品而入獄[ 註1],只是,監禁真的是面對酒駕跟毒品應該採取的手段嗎?對此,林常務表示,應該要重新檢討什麼是「罪」?什麼行為是「犯罪」?以毒癮來說,純粹施用毒品而未影響他人,應當是個人自由,為何可以用刑罰介入並評價為「犯罪」?其實值得檢討。如果理由是因為毒品傷身,那更傷身的尼古丁為何沒有受到相同的評價?如果是因為成癮性,那手機遊戲、網路、香菸似乎也都具有成癮性,卻也未見這些行為受到法律限制。退一步言,即使在應然面上,證立了吸食毒品應被評價為犯罪行為,實然面上卻也衍伸出許多問題,舉例而言,當吸食毒品被認定是「罪」時,社會上的污名化嚴重,讓使用者上癮造成身體負擔時也不敢就醫尋求協助,社會生活也受到影響,難以尋找工作順利謀生。
    由於現況是施用者及販賣者皆罰,部分警察就有「養藥頭」而抓更多下游的作法——放任藥頭,讓他供應二、三十人毒品,需要績效時就抓兩三個施用者。甚至林常務曾聽聞,有警察趁著藥物成癮者戒斷現象發作、神智不清楚時,叫人拿毒品給他,然後當場逮捕。
    在對於什麼是「罪」的反思與通盤檢討後,我們或許就不會將社會上困難的問題都丟給監獄,而造成現今的超收問題。很多時候,毒癮和酒癮同時也是醫療問題。其實,酒癮比毒癮更危險,酒癮在戒斷時很可能發生休克的狀況,呂理事長和林常務都認為,如果有酒癮的情況,應該要先到醫療場所治療,治療結束才來討論要不要有後續的刑罰執行。
    「我覺得所有的成癮都是心裡有一個洞,要去找出那個洞是什麼。」
    雖然現今監獄有輔導機制,例如戒酒班、戒毒班等,負責「找出那個心理的洞」,但現實面上仍然存在著無法完善執行的限制,在團班的狀況下,有些人可能難以敞開心房,或是由於輔導資源有限,老師也難以持續給每一位同學很多的支持。監所的輔導資源多寡會因各監所而有所不同,像是呂理事長與林常務位於的宜蘭監獄是家暴性侵的專門協會,因此有一個專區,但例如臺北女子看守所,輔導是在走廊上擺張桌子、椅子就進行,過程中人來人往很容易被打擾,輔導便也因此很難進行。

    在他們人生最低潮的一段,陪伴他們走一程
    「我的想法是,進來其實就是面對人生的最低潮,而我們的工作就是陪伴他們走完這一段。」林常務這麼說。
    提及管理員與受刑人之間的關係,常務說,剛入行時他也和許多同事一樣,與監所的同學們壁壘分明,認為管理者就是管理者,而同學是被管理者,必須站在食物鏈的最頂端才能有效管理。但在監獄工作十年後,心境上也有所轉變。
    「我開始真正去看到一個『人』,而不是他的罪名,或是他受刑人的身分。」
    在心境轉變後,彼此之間的交流也隨之開始了。跟同學們的相處就和一般人與人相處一樣,至於能不能像朋友一樣,會不會談的上心?他說或許有,但最終的想法仍是希望他們出獄以後,能夠好好過日子,能夠把他忘掉是最好的。
    呂理事長也表示,在平時他也是用對朋友的態度在與同學交談,但如果是公務上的事,就要區分很清楚,公事歸公事,私交歸私交。理事長也和我們分享他管理時的方法,他會先訂定好規則,而有人違反規則時,便會糾正。因為多年的經驗,看過無數形形色色的人,讓他可以看出不同人不同的個性,並因應他們的個性調整管理方式。例如,面對比較大咖的受刑人,他大多就會用開玩笑的方式來糾正,面對比較菜的,就會比較嚴厲,讓他知道規定並且遵守。理事長說,如果明知對方很大咖卻又不給他面子,反而會造成衝突——他的目的是解決問題,並非製造對立。

    結語——「一定要記得那些原則。」
    「好你們都是法律系,我要丟一個問題讓你們思考一下。」在訪談結束前,林常務這麼說道,當時我們笑了出來,但他接著提的問題卻讓我們一時之間難以回答,林常務說,這個問題他也曾經問過黃榮堅教授,當時教授回答:「這個問題很簡單,我來幫大家回答。我們都是罪疑惟輕、無罪推定。」
    這個「簡單」的問題是:「在你們心裡,是除惡勿盡,還是除惡勿枉?」
    的確,乍聽之下並非困難,教科書如此寫,老師也是這樣說,似乎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但是各位同學我告訴你們,到了實務界之後,是不一樣的。」林常務接著說。為什麼不一樣呢?或許在這之間的差距,其實是因為社會大眾和前端負責立法、辯護、判決的法律工作者,都太習慣以嚴刑峻法作為每一次面對問題的解方。
    監所問題常常涉及法律、社會層面,但又不僅僅止於如此而包山包海,或許,我們可以首先回到源頭,重新思考什麼是罪、犯罪矯正的功能是什麼,並且討論在監所中的「人」時,能理解到監所工作人員與受刑人的權益,其實並非對立,而是一體兩面。
    宜蘭監獄內的農田
    訪談結束後,呂理事長帶著我們繞了宜蘭監獄的外區,一路上看著工場與農田、看著被精心設計過的花圃、看著矗立而無法遠望的高牆,「你們未來在從事司法工作的時候,一定要記得那些原則,因為你影響到的不只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家庭。」那些或許我們琅琅上口的原則,在離開前,理事長突然對著我們這麼說。還剛在法律路上行走,舉步而維艱前進著的我們,那個當下才感受到,在整個司法體系下,執行第一線的後端,對於做立法、辯護、判決等等過程的前端,是那麼的殷切期盼。
    那個簡單的問題,「你們現在不用回答我,我小小的請求是,你們放在心裡,如果有一天你們當上律師、法官、檢察官或者是學者,面對學生的時候,如果你們想起來,我會謝謝你們。」林常務最後這麼說。
    呂宗倫理事長的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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