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一位長期深耕南部的紡織業老闆李董,遇到一個棘手的稅務問題。在一個烏雲密布的週日下午,他開車北上來訪,想聽聽我的意見。
你的存款該分散嗎?
李董雖然事業有成,但白手起家的他,穿著卻顯得格外樸實。一件領口已經泛黃的白襯衫,搭配棉絮早已外露的工作褲,很難想像他是一位紡織集團的董事長。
他告訴我,他辛苦經營事業多年,口袋的鈔票雖然不斷增加,但內心的安全感卻不斷降低。他不敢玩股票,因為擔心賠錢。所有賺來的錢,除了每個月固定捐款給南部幾間育幼院與社福機構之外,其餘的錢,他都乖乖放在銀行戶頭裡。
隨著他在銀行的存款數字越來越大,加上銀行行員與身旁友人不斷告誡,他開始擔心起他的巨額資金,是否已遭人覬覦,甚至危及個人與家人的人身安全。於是,他接受銀行經理的建議,決定採用「分散存款」的方式,讓個人的帳戶數字,看起來不再那麼顯眼。
因此,他決定先以四個小孩的名義開立活存帳戶。同時在接續的三年內,李董陸續購買多筆「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
每個月初,李董都會偕同公司會計至銀行,將該月到期的NCD,從保管箱中取出,先辦理續存換單手續,再將NCD的利息收入,分散存入四位子女的帳戶,並在舊的NCD背面兌領人處,蓋上李董代為刻製,以四位小孩為名義人的印章。藉此分散李董個人的利息所得,並充分利用每人每年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四位已成年的小孩,雖然知道李董代為刻印他們的印章,並處理NCD事宜。但他們認為,那只是父親借用他們的名義存款,與他們無關。
李董上述安排的緣由,情理上或許可以理解。但由於李董購買的NCD,到期後是由四位子女無償兌領,且相關利息所得,也是存入四位子女的帳戶。因此,上述舉動,在國稅局眼中,很容易被解讀為是贈與行為。國稅局因而對違反申報義務的李董,補課贈與稅,同時按漏稅額處1倍的罰鍰,兩者合計1億多元。
我相信,當年來找我的李董,確實還沒有要把NCD贈與給兒女的意思。但到期的NCD,既然是以子女的名義無償兌領;NCD的利息所得,又存入四位子女的帳戶中。這些財產與所得移轉的表象,就很難不讓稅局在心證上,傾向認定為贈與行為。
我聽完他的描述,低頭想了很久。最後決定抬起頭,誠實地告訴李董:「這個案件,我沒把握。」
我看得出來,他當下的表情很失落。他想了想,又從文件夾中,拿出一份被反覆對摺的處分書,請我再看一下。
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我把內容全部掃過一遍。突然看到稅局處分理由中的一段話,彷彿出現一線生機:
「動產的移轉,其原因包括贈與、信託、借貸等,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案件有申報協力義務,因此在贈與稅之查核,稅捐稽徵機關只須證明資金移轉之事實存在,在納稅義務人未能舉證證明其並非無償移轉(借貸、信託)之情形下,原則上稅捐稽徵機關即得課徵贈與稅。」
白話地講,稅局只需要證明,李董有把錢轉給小孩即可。李董如果主張,他確實沒有把錢贈與給小孩,就需要自行舉證,這筆錢的移轉,另有其他原因,例如李董實際上是返還借款給小孩,或是小孩把錢信託給李董管理等。如果李董無法自行舉證上述原因事實,稅局就可以對李董課徵贈與稅。
這段話,看在一般人眼中,可能會認為中規中矩,沒什麼問題。
但如果從舉證責任分配的法理來看,由於稅局對人民的贈與稅債權是否成立,這件事情一旦被證明,後續的效果是,稅局的贈與稅稅收會增加。而贈與稅稅收增加的結果,是對稅局有利。因此,李董在本案中是否有贈與行為這件事,就應該由稅局自行舉證。
李董如果認為,NCD本金的移轉並非贈與,而是其他原因事實,就應該由李董主動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供稅局進一步判斷。但李董是否提供其他原因事實的證據資料,完全是李董的權利,而不是李董的義務。因此,不會有李董拒絕提供時,可能被移送執行或處罰等問題發生。
此外,稅局對李董的贈與稅債權是否成立,舉證責任既然在稅局,就不會有「在納稅義務人未能舉證證明其並非無償移轉(借貸、信託)之情形下,原則上稅捐稽徵機關即得課徵贈與稅。」這句話的成立。
白話地講,是稅局要來證明李董有贈與行為,而非李董要來證明自己沒有贈與行為。舉證責任,始終都是停留在稅局身上。李董如果無法提出資金移轉的其他原因事實,只是讓稅局可以降低證明程度,以間接證據去取代直接證據,但不會因此改變舉證責任的分配。
我在後續的訴願過程中,把上述法理仔細梳理一遍。最後,這個案件徵納雙方達成和解,僅單純補稅,而不再處以罰鍰。
一動不如一靜。你的每一個舉動,在稅法上都有特殊意涵。
收到訴願決定書的那天,我趕緊告訴李董這個好消息,最後,還特別提醒他:
「以後不要再分散存款了。要分,就分散你助人的愛心吧!」
電話那頭傳來的,是我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聽到他的笑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