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派遣員工在海外提供服務,應該準備哪些文件,才能夠認為,員工的服務與公司的營業活動具有關聯性,進而認列員工的薪資費用?
相關不等於因果
多年前,來到中部一間傳統產業P公司,為公司的財務人員提供企業內訓。P公司專門生產家電設備,從研發、生產,到銷售,在同業中都表現亮眼。
課程結束時,天色已暗。在財務主管老張的邀約下,我們一起在隔壁的火鍋店用餐。
老張不只是財務高手,連烹飪也難不了他。他一看到店家端上來的湯底,就馬上可以判斷,眼前的這一鍋,究竟是大骨熬煮,還是湯粉沖泡。
老張明亮的眼神看著我,嘴角上揚地對我說:「湯底是火鍋的靈魂。火鍋的食材只要好,就算是白開水,也能煮出好美味。」
就在兩人的談笑聲中,我隨口問老張:「公司最近應該沒有遇到什麼稅務問題吧!」
「其實有的,最近我們公司在申報外派人員的薪資費用時,被國稅局給全數剔除,目前還在行政救濟中。」
我請老張告訴我來龍去脈。原來是,P公司在台灣有研發部門,由P公司自行開發新模具,同時負責家電設備的生產與銷售。民國90年以後,P公司考量國內生產成本大幅提升,因此改委託大陸廠商R公司生產產品,P公司則轉型以銷售原物料及製成品為主。
P公司一旦接獲客戶訂單,旋即向原物料供應商採購原物料,先銷售給位於第三地的關係人Q公司,再由Q公司銷售給大陸的R公司,供其生產。R公司製造完成後,也同樣經由Q公司,將製成品回銷給P公司。
之所以會有Q公司的安排,主要是因台商投資大陸,早期礙於法令限制,只能採取間接投資方式;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91年修正,現在投資大陸,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彈性選擇直接或間接投資方式。
「法令都已修改,P公司為何還要這麼麻煩,中間經由Q公司轉手?」
「這麼多年,都習慣了,很難再改回直接投資了。」
根據老張的說法,R公司屬P公司的代工廠性質。P公司在台銷售產品,必須對買方負擔保固責任。因此,R公司必須依照P公司提供的產品規格及需求生產產品。P公司因而派人協助大陸的R公司,設計符合需求的產品,並監控生產的品質。然而,就P公司外派人員的薪資費用,國稅局卻否准認列。
「這也難怪。P公司外派人員的服務對象,是大陸的R公司。要如何證明外派人員的薪資費用,與P公司的營業活動有關?」我放下手中的筷子,好奇地詢問老張。
「可以啊!R公司實際上是以較高的價格,透過Q公司向P公司採購原物料;又以較低的價格,透過Q公司出售製成品給P公司。所以,P公司外派人員提供的服務,確實對P公司的營業活動有貢獻。」老張語氣響亮,目光堅定地看著我。
「老張,相關不等於因果。P公司營收增加的原因很多,但未必和外派人員的服務提供有因果關係。」
P公司支付給外派人員的薪資費用,如要列為P公司的營業費用,就必須有來自外部第三人的憑證可以證明,這些費用的支出,確實對P公司的營業活動有實質貢獻。例如P公司與R公司間,是否有約定分享R公司營業活動成果的民事契約或履約證明文件。
「我可以理解,P公司要為在台銷售的產品負最終保固責任,因而有必要派人赴大陸監督R公司的生產活動,但你至少也要把彼此的權利義務講清楚。例如兩間公司是否約定,以R公司產品發生瑕疵的頻率,作為P公司請求違約金的依據等違約條款。」唯有如此,才可能讓「P公司員工的海外服務,與P公司營業活動具有關聯性」的事實認定,清楚地被刻劃出來。
「陳老師,你們講的只是理論,而且理想性格太高了,我們實務運作不是這樣子的。企業經營要務實,不可能每件事都要求有書面契約和外來憑證。」
企業經營的好湯底
我苦笑地低下頭來,看著老張的那一鍋,湯頭似乎已見底。
我知道,老張只是單純想和我分享,P公司遇到的稅務困境;而未必真正想要根治,現行營運模式會遇到的問題。我也客隨主便,閒話家常地結束那頓晚餐。
三個月後,我無意間在網路上,看到P公司的判決出爐,法院依舊維持國稅局否准認列的立場。法院進一步認為,P公司既然是營利事業,在商業活動與稅捐稽徵上,原本就有取得並保存合法外來憑證的義務。一旦違反此項義務,會導致P公司的財務資訊無法完整揭露。P公司不能跳過此項商業活動的基本義務,卻轉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只以P公司年度的進銷狀況,就間接推論外派人員的海外服務,確實用於支援P公司的營業活動。
每次經過火鍋店,我都會想起P公司的案件。對於P公司而言,真正的風險,倒不在本案的薪資費用確定被剔除,而在公司治理的意識尚未完全建立。
我們都期待,政府對企業的課稅,既合法又公平。但這必須建立在,企業應老老實實地,遵守公司治理應盡的義務之上。
那晚的火鍋宴之後,我還沒有機會遇到老張。
如果有機會,我其實很想告訴他:「我們琅琅上口的公司治理,其實就是企業經營的湯底。」
「任何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只要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就算是素人來經營,也能煮出一鍋好美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