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禁止,道路允許──2013起中國將禁止外國公司經營中國國內水路運輸與代理業務
【Comment】
水路禁止,道路允許。
只不過半年的嚴重下滑,需要包括代理業務的完全禁止嗎?
中國將禁止外國公司經營中國國內水路運輸◎RFI(2012.10.25)
http://www.chinese.rfi.fr/%E4%B8%AD%E5%9B%BD/20121025-%E4%B8%AD%E5%9B%BD%E5%B0%86%E7%A6%81%E6%AD%A2%E5%A4%96%E5%9B%BD%E5%85%AC%E5%8F%B8%E7%BB%8F%E8%90%A5%E4%B8%AD%E5%9B%BD%E5%9B%BD%E5%86%85%E6%B0%B4%E8%B7%AF%E8%BF%90%E8%BE%93
根據中國國務院公佈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從明年1月1日開始,所有外國的企業不得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也不得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元等方式變相經營中國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中國內地的水路運輸經營者,除非得到特別批准,也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港、澳、台的企業,則不受此限規管。
彭博通訊社認為,在全球經濟低迷的此際,中國推出這項新舉措,勢必打擊本已受到貿易收縮影響的外國航運業。
國務院的網頁日前公佈了有關的條例,宣稱目的是「為了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內水路運輸安全,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不過,中國政府這個月在國內兩家最大的船運服務企業相繼宣佈半年業績大幅下跌之後,已經決定向內地水路運輸業提供稅務及融資優待措施。中國遠洋半年年報顯示,今年前6個月公司淨利潤虧損48.7億元,同比下滑80%;在此同時,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今年上半年淨利潤同比大幅回落,同比下跌25%。兩家企業的業績顯示,航運業的冬天還遠遠沒有過去。
國務院在10月23日發佈的條例指出,只有「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並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運輸」。
新條例又說,一旦被發現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者,將面對高達1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據英文的中國日報去年5月引述長江航務管理局的數字,2010年長江總共運輸了15億噸的貨物,三倍於美國密西西比河的貨運量。長江長達6300公里,源頭起於青藏高原,從上海出口大海。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12.10.13)
http://www.gov.cn/zwgk/2012-10/22/content_2248746.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25號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9月26日國務院第2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2年10月13日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二條 經營國內水路運輸以及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國內水路運輸(以下簡稱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掛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通航水域內的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
本條例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也不得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參照適用前款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但是,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並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運輸。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進行船籍登記的船舶,參照適用本條例關於外國籍船舶的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未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或者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內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4.04.30)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zwgk/2005-05/23/content_216.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06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已經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國內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誌。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誌,並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
第五十三條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誌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道路運輸,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採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