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8|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光州事件的平反:關於「五一八」事件的特別法律

    關於「五一八」事件的特別法律

    按:韓國14屆國會於第177次定期會議的最後一天,即19951219日通「五一八」光州民主化運動兩個法律和一個決議案,為審判全斗泰愚兩個總統和其他有提供了法律基韓國政府於221日通過國務會議正式佈了些法律。

     

    ■關於「五一八」民主化運動的特別法

    第一條(目的)

    本特定了197912121980518前後生的破壞憲政秩序的犯罪行為停止公訴時效容,目的在於維護國綱紀固民主化發揚民族精神。

    第二條(公訴時效的停止)

    1於特例法第二中有破壞政秩序犯罪的公訴時效等容的特例法第之破壞政秩序的犯罪,19791212日和1980518日前後生的破壞政秩序的犯罪行的公訴時效,在妨礙國施追訴權的事由存在期停止行公訴時
    2)第一
    中的「妨礙國施追訴權的事由存在期」是指從該犯罪行了日期到1993224日期

    第三條(關於裁定申請的特例)

    1)凡起或告第二所指的犯罪行的人接到察或察官放通知後,可以向該檢察所的高等或相該檢察官所高等察部的高等法院或高等事法院提,包括在本法律施行以前第二所指犯罪行為沒有提出公的案件。
    2)
    於第一的裁定申,適用刑事訴訟法或事法院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關於特別再審的特例)

    1)由於係到「五一八」民主化運動的行或阻止和反第二所指犯罪的受到有罪判的人,可以無視刑事訴訟法第420事法院法第469定提
    2)提
    由原判法院管。如果未曾適用事刑法的人行原判的法為軍會議事法院,可依據其級別歸住址所在地法院管
    3)再
    法院依據可權調查犯有第二所指罪行者所受到的刑事判否已經確定。
    4
    第一的再人受到赦免或判失效,再法院可無視刑事訴訟法第326至第328以及事法院法第381至第383定,予以最後的實際
    5)
    於第一的再程式可在不抵觸的性的情下適用刑事訴訟事法院法的有關規定。第五念事)政府進繼承光州民主化運動神的念事。第六賠償議題)依據於光州民主化運動人士的補償等法律的得的補償應視賠償

    第七條(獎勳剝奪)

    政府應對獲係到「五一八」光州民主化運動獎勳的人查,其中定只因鎮壓光州民主化運動的功勞獲得的獎勳則依據獎勳法第8定取消剝奪該勳章等

    附則:

    1法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第三
    第一之再,需在法律施行之日起30提出。

     

    延伸閱讀:

    南韓「過去事件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成立致詞■雲程譯

    「愛在波蘭戰火時」之外■朱立熙

    二二八責任條例

    《華麗的假期》(光州事件)觀後報告

    外岡秀俊的《漫步歷史》:與市民攜手查明兩件屠殺 ■朝日新聞(2008.07.15)雲程譯

    世紀大審判——全鬥煥和盧泰愚審判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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