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節約,台電以價制量的設置夏季用電。也就是說從6月1日至9月30日4個月之間屬於夏季電價,計價方式調高,一般家庭在110度以下,電價相同;110度至330度之間,非夏季電價一度約2.45元,夏季電價2.73元(漲幅為110%);330度以上,非夏季電價2.9元,夏季電價330度至500度之間,一度3.64元(漲幅為126%),500度以上一度3.74元(漲幅為129%)。
乍看之下,調幅算合情合理。問題是:台電兩個月計算一次電費,電表上也未加裝計時器,他們怎麼知道我家的用電5月30日前為多少?6月1日為多少?
一種算法是用時間比例法,也就是兩個月的60天期內,6月1日以後的有幾天,5月30日前的有幾天來比例負擔。可是,一般民重其實有一種心理,就是趁著5月30日前多用一下便宜的店價,等到6月1日後才省著用。如果台電是用時間比例法推估電費,那這些用電戶就可能被台電多算而不自知了。同樣的,在10月1日之後,民眾也可能因為相同理由而多用電而被台電多扣一些錢。
問題就在於台電既然以「時間」(日期)計算不同電價,電表上不裝時鐘,怎麼說都不可能是個公平的辦法。
我有在台電工作的親戚,但我還是要講:台電,應該出面說一下他們怎麼分別有多少電費是屬於夏季電價的,又有多少是不屬於夏季電價?